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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及数据上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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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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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3-04生效日期:2025-03-04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的通知》(粤环发〔2020〕4号)的要求,我省将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及数据上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

  (一)备案范围

  1.ODS使用企业:含氢氯氟烃(以下简称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

  2.ODS销售企业:HCFCs、四氯化碳(以下简称CTC)和全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销售企业。

  3.ODS维修企业:从事含HCFCs、CFCs和哈龙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4.ODS回收企业:从事HCFCs、CFCs和哈龙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5.ODS再生利用企业:从事HCFCs、CFCs和哈龙再生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

  6.ODS销毁企业:从事HCFCs、CTC和CFCs销毁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要求

  1.ODS使用、销售和维修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 http://new-ods.ozone.org.cn)(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相关资料。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备案。

  2.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经营活动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登录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相关资料。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备案。

  3.ODS使用和销售企业采用年度备案方式,年中新增业务可随时申请备案;从事ODS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经营活动企业采用初始备案方式,备案资质长期有效。

  二、数据上报

  (一)数据上报范围

  1.ODS生产(含原料生产)、销售和原料用途使用企业。

  2.ODS使用(含豁免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经营活动企业。

  3.氢氟碳化物(以下简称HFCs)及其混合物的使用(含受控用途、原料用途和维修使用)企业。

  (二)数据上报要求

  1.ODS生产(含原料生产)、销售和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报送该季度的月度数据报表。

  2.ODS使用(含豁免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经营活动企业:应于每年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报送该年度的月度数据报表。

  3.HFCs及其混合物的使用(含受控用途、原料用途和维修使用)企业:应于每年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报送该年度的月度数据报表。

  三、管理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按照要求根据生产使用及经营情况进行备案,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在管控物质销售环节,企业应当主动向上下游企业提供备案情况。

  (二)备案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材料至少3年。主要包括:购销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生产操作记录,仓库出入库单据、台账、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已备案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三)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备案和数据报送工作,及时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的抽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重点对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及未按照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必要资料的企业依法查处。

  相关备案及数据上报工作情况参照附件《广东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企业备案及数据上报工作指引(试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备案联系人及电话:王晨莹,020-34326386;崔金山,020-83629752。

  附件:广东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企业备案及数据上报工作指引(试行).docx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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