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6日
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6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3.1.2 响应启动
3.1.3 现场处置
3.1.4 处置措施
3.1.5 社会动员
3.1.6 区域交流
3.1.7 响应终止
3.2 信息发布
3.3 处置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机构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信息保障
4.7 通信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2 宣传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三类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及需要市级支持的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本预案指导各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广州市内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区政府按照本区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依靠科技、科学处置,依法依规、协调有序,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等级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和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组长: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协助市领导协调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外办、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医保局、港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驻穗部队和武警医疗卫生机构,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民航广东监管局,市气象局,广州海事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市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形需要将其他有关部门纳入成员单位。
2.2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办公室成员由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和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要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
2.4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属于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统一接受市卫生健康委领导。其中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应急医院)、广州血液中心、各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市卫生健康宣教中心、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和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为骨干机构。各骨干机构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
2.6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实际并报经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意后,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包括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际确定)、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应急医院)等部门和机构相关负责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同级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和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接受国家、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 运行机制
3.1.1 信息报告
市(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责任报告单位。突发事件发生人员伤亡时,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部门应第一时间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市(或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经判断属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立即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同时报告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要在接报后5分钟内电话报告、15分钟内书面报告;对较大级别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一般级别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核实边报告。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时,应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事发地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通知或通报后,要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4)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有关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报告,或接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通知或通报后,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部门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1.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市级层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原则上,市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等级不低于省领导小组的应急响应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或发生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3),市领导小组接报后即时启动运行,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市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有关部门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市。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领导小组接报后即时启动运行,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市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有关部门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市。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响应,或发生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领导小组启动运行,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视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地所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且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卫生应急队伍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区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事发地所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应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启动本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领导小组的应急响应等级。
3.1.3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卫生应急队伍落实现场医疗指挥调度、抢救、转送伤病员等工作。需要调度其他部门应急队伍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由市领导小组协调调度,或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协调调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围蔽管理,限制人员出入,保障现场救援秩序,落实现场交通紧急管制措施,保障转送伤病员应急车道通畅,必要时安排警车开路。消防、水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单位依职责协助保障医疗卫生救援现场环境安全。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4 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和调度。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实行现场医疗指挥官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医疗指挥官的,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先期调度时指定最先抵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最高职称医师担任,临时履行现场医疗指挥官职责。当市卫生健康委或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移交该负责人履行现场医疗指挥官职责。现场医疗指挥官负责指挥和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医疗救治、专家支援等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现场抢救。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视需要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红色、黄色、绿色、黑色标记危重伤、重伤、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标识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等明显部位。对不同级别伤病员分区、分级处理,便于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伤病员统计和救治信息追踪。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3)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及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转送、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要积极做好伤病员救治工作。危险化学品、核辐射事件的伤病员应及时转运到专业医疗机构救治。
公安机关协助核实伤病员身份信息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
(4)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收治伤病员指令后,应迅速启动院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建立伤病员院前与院内衔接以及院内救治的“绿色通道”,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病员。必要时应急腾空和扩充床位。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医疗资源开展救治工作,根据需要迅速组织专家参与重伤病员的救治工作,对伤病员进行评估,重症患者应按照“一人一策”原则进行救治,必要时开展多学科会诊和远程会诊,保证救治质量。
(5)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和评价、采样、卫生监督执法,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和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6)心理危机干预。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伤病员、遇难者家属、救援人员及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后勤和医疗保障。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做好伤病员和遇难者家属、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8)信息报送。
市(或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其网络医院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同时报告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要求向同级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1.5 社会动员
市政府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区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1.6 区域交流
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相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1.7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在同级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个人在未经有权发布机构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相关信息。
3.3 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伤病员集中收治工作完成、批量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结束集中收治工作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政府、通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完善紧急医学救援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建立航空医疗救护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系统内及跨部门培训和演练,具体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完善预案方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机构卫生应急能力。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立快速联络和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设施设备购置以及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医疗救治费用等,在扣除政府救助金、各类保险理赔及社会捐赠资金后,提供相应财政资金支持。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各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同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面向社会层面的物资储备工作。
4.4 机构保障
各区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筹下,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根据人口和医疗急救需求,强化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和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应急医院)建设,不断完善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建设和管理。
4.5 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民航、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建设完善卫生健康资源数据库、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共享、业务协同联动。
4.7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充分总结既往突发事件通信保障的经验,建设立体、多渠道保障的突发事件现场通信保障体系,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指挥车、救护车、医疗机构之间通信网络畅通。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传培训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应急医院)指导和规范急救培训工作,组织开发标准化培训课程,实施急救知识培训和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6.3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广州市外发生突发事件,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指令,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市内医疗卫生资源,依法依规开展市外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支援任务。
6.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卫应急〔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2.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骨干机构任务分工
3.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4.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情监测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3.市委外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引发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负责指导、协调在穗的港澳地区伤病员医疗救援工作中涉港澳相关事宜。
4.市委台办:负责指导、协调在穗台湾地区伤病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涉台相关事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负责研究和落实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物资储备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相关技术攻关,统一协调,推动解决急救设备设施、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推动成果示范应用。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强化物资保障能力;负责收集应急救援期间政府各部门的通信保障任务需求,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通信保障任务通知。
8.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开辟紧急通道,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使用航空飞行机队(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运送伤病员。
10.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现场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和及时转运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用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指导部门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保障相关待遇;负责落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极端情况下大批量伤病员检伤分类和临时医疗救治的场地保障工作。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展极端情况下大批量伤病员检伤分类和临时医疗救治的场地保障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紧急运输;负责协调道路运输工具紧急运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
16.市商务局: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通关协调工作,协调建立口岸伤病员转运绿色通道。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指导和协助事发地所在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推进航空医疗应急救护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相关的地震预警信息。
1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医疗卫生救援物资领域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20.市政务和数据局:配合做好突发事件12345热线服务有关工作。
21.市医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规定报销突发事件导致伤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2.市港务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水路紧急运输;负责协调水路运输工具紧急运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
2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人员救援工作,交接伤病员至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安全区域。
24.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25.广州警备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6.武警广州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7.驻穗部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支援和协助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8.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做好跨境伤病员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配合建立口岸跨境伤病员转运绿色通道。
29.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做好跨境伤病员进出境卫生检疫,同时配合建立跨境伤病员转运绿色通道;负责为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提供通关保障。
30.民航广东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紧急航空运输的协调保障工作。
31.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的气象信息。
32.广州海事局:负责配合、协调海上水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负责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34.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通信保障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通信保障和军地联合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骨干机构任务分工
1.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负责组织、调度各区分中心和网络医院、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护,落实伤病员转送;负责动态收集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况信息等工作;负责落实调度全市航空医疗应急救护工作。
2.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应急医院):落实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备勤,承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任务;承担批量伤病员现场检伤分类,具备承担批量伤病员集中收治的能力。
3.广州血液中心: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4.各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按市(或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令,负责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病员。动态报告伤病员诊疗救治情况。具备应急腾空和扩充床位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三级综合性医院应具备随时腾出20张应急医疗病床的能力。
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卫生处理和监督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采取封闭等控制措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以及其他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指导卫生处理;负责12320热线公众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6.市第十二人民医院:为核辐射和化学中毒医疗救援机构,负责核辐射和化学中毒类突发事件现场批量伤病员检伤分类和医疗救治工作。
7.市卫生健康宣教中心:负责利用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8.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9.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落实突发事件传染病医疗应急队伍备勤,承担突发事件传染病应急医疗任务。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二)跨省(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二)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二)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