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法定义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从源头提高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的关键抓手。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严格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自觉履行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职责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义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决维护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查内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享项目信息、实施联合监管,督促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文件资料归档各环节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从源头预防事故隐患、管控安全风险。
二、提高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质量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审查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
(一)释明金属冶炼范围。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金属冶炼包括冶金、有色、机械铸造和工贸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具备以上特点的工艺、作业活动,具体按照《金属冶炼目录》执行,其中《金属冶炼目录》中所涉小类代码、小类名称与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和《金属冶炼目录》进行判断和确定,不能简单地核对小类代码、小类名称,不顾实际情况界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范围。
(二)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行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具备审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负责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在收到申请后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湖南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工作流程》(附件1)对受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三)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附件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前需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应当编制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试生产、试运行。试生产、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负责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已经竣工验收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所涉装置(含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等),改变原料、改变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应当对原装置按利旧装置列为改建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尚未竣工验收的,可按重大变更重新申请审查。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所涉装置,不改变原料、不改变总体布局、不改变设备布置,仅在原产品方案中新增细分产品,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报负责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后不重复履行程序。
三、落实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要求
未列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其他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要求。
(一)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可行性研究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书面报告备查(内容可参考附件3)。
(二)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已经竣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所涉装置(含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等),改变原料、改变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应当对原装置按利旧装置列为改建项目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尚未竣工验收的,列为重大变更履行后续安全设施“三同时”。已经竣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所涉装置,不改变原料,仅在原产品方案中新增细分产品,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后,不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技术改造中调整总平面布局、厂房设备布置的,应当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购买、租用标准厂房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厂房等作为建设项目设施的,应当比照利旧厂房处理。
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条款的学习宣贯,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限定时间整改、确保合法合规,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要求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分析,补齐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完善相关文件资料,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应急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工作流程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
3.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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