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各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防范化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各级各类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依法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规范的贮存场所。省内及市内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名单可在省生态环境厅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
二、上述实验室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应依法交给具有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并在转运前妥善贮存,禁止随意倾倒或丢弃,不得非法填埋。
三、各实验室行业主管部门应依职责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加强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各级各类实验室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
五、鼓励各实验室开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资源化利用及“无废实验室”建设。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环保管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