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各地区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地区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对宣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重视不够;二是未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承包单位施工资质等级等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三是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仍然对承包单位的信息告知采取以备案名义实施行政审查。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包工程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从事非煤矿山开采活动的企业以外包形式施工作业现象越来越普遍,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发态势,如2013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较大事故19起、死亡74人,其中外包施工单位发生14起、死亡56人,分别占74%和76%。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行为,努力防止和减少外包施工事故,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发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包单位要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当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承包单位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认真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要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等管理。
(二)签订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要求,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要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要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安全投入的项目及项目金额或者投入比例,并监督承包单位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做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等工作。
(三)构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衔接工作,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实行总发包的,要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要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承包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规定需要取证的,承包单位应当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该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取证范围以外的,承包单位不需要申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是证明施工能力的依据,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资质要求的各项规定,保证其施工资质与承揽工程的规模相匹配。
(二)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要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确保项目部负责人具备安全资格。要对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单位要把施工现场管理作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其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四)及时报告外包工程相关信息。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要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并将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部有关信息如实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信息系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包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要向作业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
根据海洋石油安全监管职责划分,海洋石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要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或者监督处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
四、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一)积极开展《暂行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对有关承包单位的信息报告、跨地区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有关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及书面报告的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对外包工程施工事故的监管。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通报,并参照本地区企业的处理标准提出对承包单位的处理建议;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海洋石油外包工程承包单位事故处理工作,由海油安办各分部参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根据事故统计原则,外包工程事故的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统计范围,但事故责任的判定要以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为准。此外,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事故基本信息,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信息系统。
(三)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外包工程以及承包单位的相关情况,加强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要重点检查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承包单位施工资质特别是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等情况,对转包、违法发包和违法分项发包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对承包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精神,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对承包单位的信息报告做好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严禁以“报告”或者“备案”等任何名义对承包单位信息报告事项实施行政审查或者增设其他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