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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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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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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6〕21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6-17生效日期:2016-06-17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非煤矿山发展环境,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期安全,按照省政府第三十八次专题会议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依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审批权限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大中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和只从事选矿作业企业的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二)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和只从事选矿作业企业的四等及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三、审批条件

  按照审批权限,企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甲级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尾矿库评价资质,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四等及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尾矿库评价资质;

  (三)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具有甲级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资质,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四等及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丙级或丙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四)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五)提交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审批流程

  (一)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黑龙江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传至审批业务管理系统。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要求全部补正的,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2.业务审查:负责业务审查的工作人员组织专家召开审查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由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审批条件或者重新审查合格的,予以通过。

  3.综合审查:分管副处长对申请受理和业务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4.处务会审查:对申请受理、业务审查和综合审查的法定程序和审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5.局长专题办公会审查或分管局长审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由局长专题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和石油天然气新、改、扩建项目由分管局长直接签批。

  6.批复: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批准开工建设。

  7.公告:批准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在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告。

  (二)市级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流程,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安全监管局审批流程制定。

  五、审批时限

  申请受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为16个工作日(企业整改和复核时间除外)。

  六、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要从加快推进全省矿业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工作,切实转变固有思维观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支持企业安全发展,确保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严格标准,提高审批效率。要建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工作制度,明确审批工作责任,制定审批工作流程,严把审批工作关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要按照省政府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不低于20%的标准压缩审批时限的要求,尽量缩短审批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加强监管,确保基建安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期间的安全监管,经常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建设项目施工满足安全条件,符合设计要求。要加强停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对批准建设因故需停建半年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建原因、期限和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设计审批机关。对停建后复工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监督企业开展复工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要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交复工报告,并报设计审批机关,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严禁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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