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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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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安委办〔2016〕45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6-06-16生效日期:2016-06-16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保障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11号)、《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吉安委〔2016〕7号)要求,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提升工作,坚持“重点建设、分类指导、持续提升”的原则,通过示范企业建设,引领大中型企业及小微企业,推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得到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生产设施得到改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下事故进一步下降。

  (一)大中型企业(企业划型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依据专业评定标准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6年底前冶金等工贸行业大中型企业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率达到100%。

  (二)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或地方制定的小微企业建设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2017年底前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率达到30%;2018年自评率达到60%;2019年自评率达到100%。

  (三)示范企业。在全省实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百”示范工程,2016年重点抓好冶金等工贸行业100户大中型企业和100户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别达到三级及以上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长春:大中型企业25户,小微企业20户;

  吉林:大中型企业20户,小微企业18户;

  四平:大中型企业9户,小微企业10户;

  辽源:大中型企业5户,小微企业5户;

  通化:大中型企业8户,小微企业10户;

  白山:大中型企业5户,小微企业8户;

  松原:大中型企业7户,小微企业8户;

  白城:大中型企业8户,小微企业8户;

  延边:大中型企业7户,小微企业10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中型企业1户,小微企业3户;

  梅河口:大中型企业2户,小微企业5户;

  公主岭:大中型企业3户,小微企业5户。

  (四)重点企业。

  1.钢铁企业。2016年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等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过期经复评达不到三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经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安监管行管〔2016〕62号)规定,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2.重大危险源企业。2017年年底前达到大中型或小微企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3.涉氨制冷企业。2017年年底前达到大中型或小微企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4.粉尘涉爆企业。2018年年底前达到大中型或小微企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主要任务

  (一)企业任务。

  1. 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评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创建,加强各岗位环节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设备设施标准化、操作过程标准化,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一级企业抓巩固、二级企业抓提升、三级企业抓改进、未达标企业抓创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升级。

  2.严格岗位达标。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企业岗位安全职责要素规范》(吉安委办〔2016〕24号)要求,以制定和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清单为载体,建立企业岗位安全达标标准,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能力,明确其承担的安全管理及保证现场环境、作业条件等安全责任,开展达标推进活动,并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使其符合岗位标准。

  3.实行一企一标准。企业通过识别和获取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适用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的具体内容,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标准;鼓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聘请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制定企业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4.把握核心要素。企业要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绩效评定等环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按流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分流程做好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教育培训、现状梳理、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企业自评等各阶段工作。自评达标的企业,分别向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并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企业可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经评审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6.坚持建设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发布专业评定标准的行业,企业须严格依据专业评定标准进行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尚未发布专业评定标准的行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或地方制定的专业评定标准建设。小微企业依据《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或地方制定的小微企业评定标准建设。

  (二)行业部门任务。

  1.行业推动。工信、商务等部门要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行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持续改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2.强化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行整改,使“员工自觉按规程作业,企业按标准运行管理”,提高安全预防控制能力。

  3.淘汰落后。行业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安全水平低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安全监管部门任务。

  1.重点推进。把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主要抓手,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大力推进企业创建,提高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2.分级监管。把企业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打非治违”等工作相结合,把企业自主创建、年度自评、自评报告公示和达标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尺度。

  3.考评认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对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经评审达到标准的,予以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考评认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二级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三级由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及扩权强县市的安全监管局组织;小微企业由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晋级评审,应有下一级属地行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四、推进措施

  (一)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考核制度。省安委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列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重要评分项目,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要将“双百”示范工程任务细化分解到县(区),细化措施,落实具体建设的企业名单,明确负责推动的行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于7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分类采取约束激励措施。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大中型企业和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写的《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年版)的企业,要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等刚性措施,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和提升工作;对小微企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采取多种渠道给予鼓励,促使企业提升参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热情。对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和单位,在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要从严管理,严格控制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四)加强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经核准公告达到国家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对其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五)加大评先创优支持力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各地区、各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等评选。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

  (六)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企业信用管理相挂钩。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查询、公示服务、许可协同和监管联动,建立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未按相应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不得低于2级。

  (八)以执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行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重点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全程参与标准化建设检查工作,严格跟踪执法,推进工作落实,以严格执法保证标准化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九)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计制度。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符合规定条件,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情况,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认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安全监管、工信、商务等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推进方案,明确职责,加强协调、落实经费,有效实施。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扩权强县市安委会办公室在7月底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方案。

  (二)协调联动,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标准化创建工作中企业自评、申请、评审、核准、公告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动态。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分层次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培育典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四)执法检查,总结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采取相应措施推进企业积极主动申报标准化评审工作,要加大对企业自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掌握本地标准化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实际质量,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随机检查各地标准化工作推进情况。各地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于12月31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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