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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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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安监管非煤〔2016〕6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1-04生效日期:2016-01-04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4日

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监管”和“五项执法”工作,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分级监管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按照风险优先原则实施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和本级直管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和评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指导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自查自评。督促企业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对照相关法规标准和风险分级检查表,深入排查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类风险,通过自查自评形成风险分级自评报告,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风险自查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
  (二)企业作业风险、设备设施风险、作业环境风险、管控风险和人员素质风险的排查情况;
  (三)企业隐患排查工作日检查、周调度、月总结、季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企业隐患治理措施、治理责任、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五)企业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在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标准化创建和专家“会诊”工作,从非煤矿山企业特点、同期作业人数、设备设施状况、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安全事故、遵章守法等几个方面入手,对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风险自查情况和专家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遵章守法等情况,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并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完全落实,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具备风险辨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且风险分级检查得分率应达到90%(含90%)以上,风险分级应评定为A级企业。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好,网格化监管责任基本落实,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具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且风险分级检查得分率应在70%(含70%)--90%(不含90%),风险分级应评定为B级企业。
  (三)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一般,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且风险分级检查得分率应达到60%(含60%)--70%(不含70%),风险分级评定应为C级企业。
  (四)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差,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薄弱,且风险分级检查得分率60%以下的企业,风险分级应评定为D级。

  第八条 对已确定风险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一)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或较好的A、B级企业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抽查比例不低于10%,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抽查比例不低于20%,省安全监管局对随机抽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现场安全条件存在较多问题的C 、D级企业,全部纳入2016年随机抽查名录库,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省安全监管局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抽查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抽查比例不低于60%。
  (三)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与下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的单位一般不重合、不交叉,2017起随机抽查企业的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冬季停产除外),应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第十条 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内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并申请恢复生产的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隐患整改完成6个月后,可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级别。
  (二)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根据实际予以降低一级:
  1.当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在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基础上升级的;
  2.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安全生产奖励的。
  (三)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根据实际予以提高一级。
  1.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一年内受到2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3.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应当立即调整为D级。
  1.符合风险分级检查表否决项条件之一的;
  2.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安全监管指令的;
  5.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除本条第四款规定以外,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级一次;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级。

  第十二条 对风险分级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停产进行整改的企业,隐患整改完成后,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组织生产;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每年6月25日前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每年12月25日前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汇总表》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安监管非煤〔2015〕94号)作废。

  附件:1.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检查表

  2.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检查表

  3. 吉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风险分级检查表

  4. 吉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检查表

  5. 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检查表

  6.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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