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6月24日被津人社局发〔2016〕66号《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调整为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6.8元。
三、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