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长春市消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各地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各类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每年2月底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以国家、省、市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见附件)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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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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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预防(30分) |
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 |
7分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
规划、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民政、质监、文广新、旅游、人防等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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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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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 |
7分 |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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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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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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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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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 单位监管 |
3分 |
明确火灾高危单位范围,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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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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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
3分 |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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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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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 |
10分 |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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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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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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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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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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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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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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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安全 基础(30分) |
消防法律 法规体系 |
2分 |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2分) |
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
5分 |
各县(市)区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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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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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 |
7分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制定并落实年度实施计划。(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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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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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
7分 |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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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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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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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应急救援 |
9分 |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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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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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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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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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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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安全 责任(40分) |
政府领导责任 |
14分 |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3分) |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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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工作督导检查,每年12月底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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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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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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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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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管责任 |
11分 |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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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广新局、民政、旅游、工商、人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商场、市场、人防工程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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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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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民警落实消防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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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体责任 |
5分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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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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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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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
5分 |
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视情况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 一定的支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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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5分 |
建立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市政府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未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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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3、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一并纳入考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