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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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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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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安监应急〔2014〕9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4-04生效日期:2014-05-01

  备注: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失效。

各区、火炬管委会、象屿保税区安监局:
  新修订的《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2月12日印发的《厦门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厦安监综合〔2011〕1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分别称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以及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评审会议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邀请至少3名安全生产专家(含应急管理专家)和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人员,对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对预案文本进行审查,并检查预案培训、演练及应急保障的情况,然后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指出预案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纪要,由参加评审的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以及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的评审专家应至少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由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的评审专家应至少为区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分析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修订和完善后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应急预案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按照其隶属关系报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的定期通报机制。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并委托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管理已备案的企业应急预案档案材料。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企业报备的应急预案电子版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导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数据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第十二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第十三条备案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准予备案登记,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理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修订的情形,应及时修订。修订的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备案编号为“行业编号(两位字母)+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字)+年月日(八位数字)+登记流水序号(三位数字)”共计十九个数字符号,例如:“WH350200 20100712006”。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编号为WH,非煤矿矿山行业编号为FM。
  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350200,思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3,湖里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6,海沧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5,集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1,同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2,翔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3。

  第十六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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