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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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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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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农规〔2024〕1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8-18生效日期:2024-09-01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6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8日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本市计划(定额)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用水单位应按照《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 12452-202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 7119-2018)、《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2022)的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从事水平衡测试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月用水量3000m3及以上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月用水量3000m3以下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一般用水单位”)根据需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填报水平衡测试报告表(报告表范本见附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改变用水性质时,用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水平衡测试。
  申请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审批根据需要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节水型载体和水效领跑者申报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

  第四条 用水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测试方式:
  (一)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
  (二)自行组织测试,并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协助测试(提供重点测试过程的技术指导、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
  (三)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
  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配备必要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相关要求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测试要求。

  第五条 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须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和用水量等开展测试工作,并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按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
  用水单位参加水平衡测试的人员须掌握水平衡测试相关知识,并积极参加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专业机构举办的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节水培训纳入工作计划,每年举办一至两次节水培训。

  第六条 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并报送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可以视情组织技术测试,经技术测试不合格的,用水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送。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开展测试,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函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八条 用水单位通过水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落实日常用水统计,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科学用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厦水利规〔2023〕1号)废止。

  附件:厦门市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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