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