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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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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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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建质〔2024〕197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8-09生效日期:2024-08-09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对一般项目采取告知承诺制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一般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除前款场所和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认定);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五)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对多种功能组合式建筑的建设工程,任意一部分的规模超前款规定的,以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在一般项目范围。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告知承诺制备案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查验、验收的法定要求;

  (二)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申请主体符合信用等级要求或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以上材料可线上登录wssp.hainan.gov.cn“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填报申请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通过信息系统,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办理环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具体抽查比例和抽查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抽查的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可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采取告知承诺制消防验收备案,各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抽中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如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撤销备案凭证,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重新申报后应进行现场评定,经复查合格出具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

  (三)各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要实现信息共享,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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