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省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根据《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有关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管对象为12周岁及以下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物4层以下(含4层,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室)。
二、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学生人均使用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为每位学生提供独立床位,不得设置通铺,并保留必要的疏散走道。
四、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在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内且被局部使用的,所在建筑物应依法验收合格。场所与其他功能区之间,应当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