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各单位,惠城区人民政府及所辖各镇、办事处:
现将《惠州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问题,请直接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惠州市区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统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区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 本适用区域划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为惠州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以下简称惠州市区)。
第三条惠州市区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区域划分为四类:
(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四条 惠州市区各类区域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第五条 惠州市区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六条惠州市区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一)1类、3类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惠州市区范围内共划出1类标准适用区域19片,3类标准适用区域9片。见附件1和附件2。
(二)4类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
1. 惠州市区范围内目前交通干线道路共88条。见附件3。
2. 4类区标准适用区域是指沿交通干线道路两侧与其它类型区域紧密相连的地带。
当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连时,4类区地带范围是自行车道(若无自行车道则为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交界处为起点,分别向道路两侧纵深50米、30米、20米的区域范围。
当纵深范围内有高于3层(含3层)楼房以上的建筑物时,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建筑物背向道路一侧适用相邻区域标准。
3. 业已形成或以后经批准形成的长途汽车站、市区内公共汽车、电车总站、大型停车场及码头区套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并比照交通干线道路两侧与其它类型区域相邻时的处理办法,划分4类标准适用区。
4. 穿越惠州市区内铁路(含干线、专用线、铁路站场、机务段、车辆段等)沿线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其路轨两侧分别纵深70米、60米、50米的范围,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5. 穿过惠州市区的东江和西枝江河段,比照交通干线道路的处理办法,将自河堤护栏或河堤坡顶内侧边线起的邻近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三)2类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
除“1类区”、“3类区”、“4类区”标准适用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2类区标准适用区域。
第七条 相邻适用区域的共同边界,执行较高类别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可根据市区城市规划道路建设、车流量、城市发展及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变化情况,对适用区域划分范围作适当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适用区域划分范围进行较大的调整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调整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适用区域划分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适用区域划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1类标准适用区域名称及界定
2. 3类标准适用区域名称及界定
3. 交通干线道路名称
4. 惠州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