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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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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政发〔2014〕16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4-04-28生效日期:2014-04-28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3号)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防控机制,科学规划,建立完善的预防有力、发现及时、治疗有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全省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以下,并保持逐年下降趋势,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达97%以上,病死率大幅度下降。

  ——以乡村、社区为单位,结核病防治宣传覆盖率达100%。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率和追踪率达到100%;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100%;肺结核患者系统治疗管理率达100%。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率达到100%。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活动,帮助人们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个人自我防病能力和参与结核病控制的意识,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1.广泛开展全民结核病健康教育。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重要任务,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的原则,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集中场所和单位为重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年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类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刊播结核病健康教育公益广告。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和发放宣传手册、传单等方式让广大居民了解结核病传播渠道和减少感染的方法,全面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2.扎实开展集中性宣传活动。各地要在每年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周活动,结核病高发地区应开展宣传月活动,采取集中宣传、重点人群筛查、现场咨询、义诊等多种形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开展多样化的健康教育活动和大众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群众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及自我防护能力。

  3.切实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密切接触者、学校及流动人口集中的工地、宾馆、饭店等场所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控机构对就诊患者、密切接触者等目标人群采用口头宣传、黑板报、图片、手册、传单等方式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初中及以上学校教学计划并监督实施,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课或专题讲座,确保在校师生掌握结核病防治基本知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和劳务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卫生计生、公安、司法、妇联、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结核病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农民工及其他人群居住密集场所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入户面对面宣传等形式,扎实开展辖区居民和村民结核病防治宣传。

  (二)加强防控能力建设。

  切实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建设,全面提升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基础设施水平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加快推进结核病防控机构专业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和治疗管理等防控工作质量,努力减轻结核病危害。

  1.重点加强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基层防控作用,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治疗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宣传教育、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职能。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快推进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使其达到《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有关标准要求。实验室要配备相应检验设备和生物安全设施,具备开展痰培养工作能力。对基础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无条件改扩建的结核病防控机构,应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或由政府调剂解决,确保达到要求标准。

  2.提高市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市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对辖区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培训和指导作用,强化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职能。加快推进市级结核病防控业务用房建设,实验室面积要达到300平方米标准,配备相应检测设备和生物安全设施,具备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工作能力。

  3.发挥省级结核病防控机构核心作用。在现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控能力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结核病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全省结核病防治策略与科学研究、规划与预防控制管理、疑难和重症结核病诊疗及基层结核病医师培训指导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省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对全省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培训作用,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绩效评估等工作。省级结核病实验室要配备结核分枝杆菌快速培养、快速芯片鉴定、快速检测系统等相应检验设备,具备开展快速菌种鉴定工作能力。

  4.加强和完善结核病防控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各级结核病防控人员编制情况,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要求,合理配置防治人员。需增加编制的由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州)、县(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从事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可疑者发现与流行病学调查、健康宣传等工作,各村卫生室村医按照规划要求承担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职能。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一线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卫生防疫津贴,提高一线结核病防治人员待遇和基层人员补助标准。

  5.加快结核病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推进全省结核病防治与疫情监测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结核病防治与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完善收集、汇总、分析结核病报告统计数据功能,为结核病防治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升级完善结核病监测报告网络系统,实现以乡村、社区病人发现与治疗管理个案为基础的结核病电子化业务管理,与区域卫生“一卡通”有效连接,形成完善的病人发现、转诊与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治疗管理、治疗结果监测与评价、防治工作管理等结核病防治相关信息监测网络。

  (三)健全结核病患者筛查机制。

  各级结核病防控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病人发现的各项措施,通过健康体检、患者追踪管理、密切接触者筛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筛查等方式尽早发现结核病人,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1.充分利用健康体检筛查结核病。各有关部门和人群接触密集的单位要利用行业入职和定期体检机会开展结核病相关检查。各级各类医疗结构要认真落实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报告制度,对体检和就诊中发现的患者要及时做好疫情报告和转诊,对疑似患者要及时引导和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2.加强高危人群结核病筛查工作。要组织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辖区内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年人和糖尿病人等高危人群及易造成结核病传播的重点人群开展结核病筛查工作,最大限度发现结核病患者,做好登记备案,及时规范治疗,隔离传染源,控制结核病疫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

  3.加强结核病患者管理。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控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核实、追踪工作,确保转诊率和追踪率达到100%。对确诊结核病患者要及时建档立案,做好治疗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未住院患者的跟踪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协助做好患者治疗的督导管理。

  (四)加快定点医疗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优势,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加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投入力度,提高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水平和登记工作质量,规范治疗结核病人,减少耐药结核病发生,提高结核病患者治愈率。

  1.完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加大对省结核病医院投入,完善设施,更新设备,使之成为高水平的结核病临床医院。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区卫生规划,确定一家符合二级专科医院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增设结核病床位。各县(市)要至少确定1家医疗机构为结核病定点机构,并按要求设置10—20张结核病床位,确保为一般结核病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

  2.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相应诊疗设备和生物安全设施,改善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满足结核病人尤其是重症、有合并症和耐多药结核病人的救治需求,进一步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诊断治疗水平。

  3.提升医护人员治疗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合理配备相应医护人员,需增加人员编制的在本区域内调剂解决,空编补充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进行招聘。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建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市级综合医疗机构的合作、帮扶机制,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诊断和治疗水平。完善并推广结核病治疗临床路径,规范结核病患者治疗,减少耐药病人出现。

  (五)提高患者就医保障水平。

  各地要科学制定和完善结核病诊疗政策,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范围,进一步减轻结核病患者医疗负担,确保每例患者不会因经济原因中断治疗。

  1.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将确定的结核病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定点机构,将结核病纳入门诊特病范畴,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报销比例,特别是要提高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整体报销比例,有效控制传染源。

  2.提高耐药结核病患者保障水平。在提高普通结核病整体报销比例基础上,逐步提高耐药结核病人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对耐药结核病人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民政部门救助(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后,剩余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应从大病救治基金中给予一定救助,进一步减轻耐药结核病人医疗负担(具体救助比例在大病救治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3.加大贫困家庭结核病患者救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低保户等贫困结核病患者的生活救助,将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同时对低保对象等贫困患者经大病救治基金补助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对结核病贫困患者进行帮扶救助。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建立长效防控机制,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奖惩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审议、督导和评估。

  (二)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到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积极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结核病防治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和评估。教育部门要在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部署学校结核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看守所和监狱、戒毒场所结核病患者的筛查、治疗和管理,扎实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要将家庭困难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险政策,并配合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宣传教育工作。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人均0.2元,县级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人均0.3元,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将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实行财政全额拨款。逐步加大对承担结核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水平。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要积极探索结核病防治立法工作,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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