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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环保主管部门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环保审核意见要求的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环保主管部门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环保审核意见要求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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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办函(2014)10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04生效日期:2014-06-04

各设区市 环保局:

  近日,我 厅配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对初步上报省里拟争取国家备案的钢铁、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进行了会审,发现部分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我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 〈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浙环发〔2014〕23号)要求出具规范、明确的环保审核意见。现对各设区市环保局出具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的环保审核意见进一步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各 设区市环保局应对每家企业正式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须明确以下事宜:一是该企业是否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 〔2014〕55号)中《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有关行业的红线 条件和必要条件;二是对符合红线条件而不符合必要条件的,但具备有条件备案资格的,审核意见须附上经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核后的限期整改计划及时限;三是明确设区市 环保局是否同意该企业上报备案。

  (二)环 保部门对环发〔2014〕55号文中提出的有关行业的红线条件、必要 条件是否符合把握不准,而又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例如,船舶行业红线条件要求项目选址须符合海洋功能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岸线利用规划要求),可以在出具书面审 核意见前,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应审核意见。

  各县 (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的环保审核意见可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并逐级上报,具体可由各设区市提出明确要求。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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