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省属企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定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等精神,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进一步规范我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贸行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等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定,也适用本办法。
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方式为票据贸易往来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不纳入此评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贸行业小微企业,适用于以下情形:
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型企业。
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型企业。
仓储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为小微型企业。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自评、企业申请评定、评审组织单位受理、评审单位组织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组织单位公告、颁发证书或牌匾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
(二)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三)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车间或仓库应与员工宿舍分开设置。
第七条 评审依据相应的《广东省工贸行业小微型企业标准化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标准化评定得分须大于等于75分。
当企业不涉及相关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总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定: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三)评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申请后,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详细书面意见告知企业。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提交评审组织单位。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至少由3名相应专业的评审人员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和重大问题整改时间)。
(四)审核公告:评审组织单位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优化评定程序。
第九条 颁发证书或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牌匾。颁发证书或牌匾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或牌匾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提交三年绩效评定报告,由评审组织单位核实,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或牌匾有效期延期三年。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效记录;
(二)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三年进行一次自主绩效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则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审单位按第八条评审程序进行复评。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或者累计1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评定的相关工作,评审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质量。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对其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原评审组织单位依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依法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
(五)发生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评审组织单位交回证书或牌匾,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被撤销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出现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情形,或被依法吊销、撤销相关证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等级证书或牌匾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定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定办法自2014年8月1日实施。
附件:1.广东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广东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资料汇总
3.广东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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