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4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文件)的要求,《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现已颁布实施。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市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各区县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4号)要求,按照《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要将应急预案作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指南,认真组织学习预案内容,熟悉本单位职责,全面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调整安全监管部门原有应急预案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安生〔2012〕1号)颁布的《天津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废止。发生道路桥梁事故时,启动《天津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二)《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7个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安办〔2012〕3号)中7个应急预案的调整如下:
1.《天津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废止。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按照《天津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同时启动《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天津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废止。有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陆上石油天然气储存事故,启动《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天津市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废止。有关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4.《天津市冶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废止。根据冶金、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启动《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或《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5.《天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废止。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启动《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认真做好对辖区内企业应急预案监管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做好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管工作,组织推动应急预案的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单位和辖区企业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联系人:李祎;联系电话:2845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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