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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监管服务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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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质监发〔2014〕80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7-14生效日期:2014-07-14

各区县局、分局,市特检中心,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首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作出了安排。现就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监管,服务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监管工作对保障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重要性的认识

  2014年,是全力打好治理大气污染等“城市病”攻坚战的重要一年,是全面落实《行动计划》的关键一年,不仅要努力达到全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任务,还要做好APEC峰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行动计划》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完成。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做好新增高污染燃料锅炉管控工作。

  作为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此项工作已列入市政府专项督查,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与辖区环保部门的协作联动,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1.对于在开工告知中发现的新安装的燃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将情况及时通报辖区环保部门,形成严控新增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工作机制。

  2.各区县局、分局行政受理大厅要加强宣传引导,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三、一百零四条的内容进行公示。

  3.请各区县局、分局将发现的新安装的燃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给辖区环保部门,并确认书面信息准确送达,同时做好通报信息的收集和留存,每月2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局特设处。报送格式如下:

  XXXXXX质量技术监督局,X月在开工告知中发现高污染燃料(燃煤、重油、渣油)锅炉XX台,其中通报辖区环保部门XX台。

  (二)做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作为今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此项工作已列入市政府专项督查。各区县局、分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与辖区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改造工作进度,提早介入,开辟绿色通道,做好监察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新安装锅炉的安全与能效指标符合要求。每月25日前,将《2014年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市局特设处。

  2.北京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节能效果进行评价。请各区县局、分局组织相关单位填写《燃煤锅炉房清洁能源改造能效基础情况普查表》(见附件2),2014年9月30日前汇总后书面报送市局特设处(同时报送电子版,邮件发送至:wangpeng@bjtsb.gov.cn)。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节能效果评价报告书面报送市局特设处。

  3.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节能监察力度,督促改造单位落实锅炉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确保更新锅炉能效指标和燃烧器性能符合相应安全节能技术规范要求。各区县局、分局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2014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度表》(见附件3)书面报送市局特设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加强LNG橇装加气站和CNG加气站的安全监管。

  1.将车用CNG、LNG加气站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重点监察范围,督促加气站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监督检验要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开展以天然气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监督执法检查,着重检查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并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企业的特种设备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应急预案等内容。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强化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监督检查。

  1.加大对气瓶充装站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四不两直”的安全检查要求,督促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充装超期、报废气瓶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等违法行为,推动液化石油气送气下乡相关工作安全顺利实施。各区县局、分局每季度底之前要把本季度开展充装站执法检查情况报市局特设处(见附件4)。

  2.督促各充装站积极配合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升级改版工作,保障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锅炉节能监管。

  1.各区县局、分局、市特检中心和各锅炉制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生产。

  2.各级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在对新装锅炉进行监督检验过程中,应重点查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对于没有测试报告的新装锅炉不得出具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监检证书。对于需要在安装现场进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的,各级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督促锅炉制造单位与市特检中心联系,开展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测试工作完成后,市特检中心要将测试结果及时反馈各相关单位。

  3.各区县局、分局在开展锅炉制造和安装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对锅炉燃油/气燃烧器进行监督检查,查验是否具备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开展在用锅炉节能监督检查,推进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一是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在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时查验锅炉能效情况材料,对于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二是各区县局、分局重点对本市参加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万家企业”)、集中供热锅炉房以及20蒸吨以上的锅炉开展锅炉节能监察,督促其进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对于能效测试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各区县局、分局要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以“万家企业”、集中供热锅炉房以及20蒸吨以上且主要针对能耗严重超标的锅炉)。测试数量见《各区县锅炉能效测试数量分配表》(见附件5),此项工作将作为年底对区县局、分局的考核事项。

  5.各区县局、分局在今年开展的示范锅炉房建设工作中,应重点推荐应用锅炉节能技术与产品以及完成今年“煤改气”任务的锅炉房。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安全与节能减排示范锅炉房验收表》(见附件6)的要求,对本辖区锅炉房进行初步评估验收,至少确定2个符合要求的锅炉房,并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初步验收结果书面上报市局特设处,同时附电子版。市局将委托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对锅炉房安全节能与环保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标杆锅炉房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最终确定今年安全与节能减排示范锅炉房名单,此项工作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工作,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要重点采取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局特设处适时对区县局、分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强化协作,形成合力。

  各区县局、分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安监、市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附件:1. 2014年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汇总表

  2. 燃煤锅炉房清洁能源改造基础情况普查表

  3. 2014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度表

  4. 充装单位专项工作季度报表

  5. 各区县锅炉能效测试数量分配表

  6.安全与节能减排管理标杆锅炉房验收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14日

  (联系人:王鹏 电话:57520132 邮箱:wangpeng@bjtsb.gov.cn 马岩 电话:57520137 邮箱:mayan@bjts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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