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交通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折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执行《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调整为“月平均工作日”;“月平均工作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中的月工作日执行。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简化手续,持续优化按项目参保服务流程;在核定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加强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按规定准确核准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保基金安全。
三、建设项目开工之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的,或者建设项目工期延长需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且延期施工起始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的,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四、《关于做好本市公路水运水利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229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