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风险分析
1.4 基本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
2.2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4 市供水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5 区级指挥机构
2.6 供水单位
3 监测与风险防控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指挥部
4.5 典型场景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奖励与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技术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备案
7.4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5 预案实施
8 附件
1.名词和专业术语
2.北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表
3.北京市供水应急队伍信息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提高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科学、有效、快速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供水突发事件的影响,保障供水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的供水突发事件,是指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事故造成供水中断,对首都城市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恐怖袭击等其他突发事件衍生供水突发事件的,执行原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供水应急处置工作。因供水管网破损导致道路路面发生坍塌或道路积水等原因造成封路,由交通部门启动《北京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风险分析
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因素:供水厂(站)设施设备故障事故风险、老化供水管网存在破裂漏水风险,易导致无法正常供水;自然灾害、水源供应不足、停电、施工破坏、其他行业事故等因素可能导致无法正常供水。此外,供水管道破损后泄露的水流对市政道路、周边设施会造成一定影响,可能会造成路面坍塌、道路积水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供水需求和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减轻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领导下,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具体指挥协调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部门、各区(地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供水单位做好先期处置,配合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
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加强基础工作,增强监测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排查协调解决影响供水安全的风险和隐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供水。
1.5 事件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中断24小时以上。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事故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中断24小时以上。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事故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中断24小时以上。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中断24小时以上。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标准,但对社会构成较大影响的供水中断事件,本预案中统称为其他供水突发事件。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市、区、街道(乡镇)、供水单位四级管理。本预案为市级专项预案。市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预案或措施。各区应制定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市级专项预案衔接,进一步细化一般及其他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各街道(乡镇)制定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各供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各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建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指挥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领导工作,日常情况下对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组长落实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协调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备案各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作为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根据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的指示,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2)承担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值守应急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制定、修订与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供水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区、有关单位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等。
(5)负责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指导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专家顾问组、赴现场工作组的联系与组织工作。
(10)承担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水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属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起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的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市水务局:承担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市级供水企业的组织协调;供水水源的调度;净水厂站、配水管网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
(2)市委宣传部:负责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制定和完善舆情应对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市委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监测和引导。
(4)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现行投资政策组织落实重大隐患项目和突发事件善后工程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重点工业企业用水管控措施执行状况的监管。
(6)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人员疏散、人员控制。
(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安排市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资金。
(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用水管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物业服务质量导致的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
(10)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环卫用水管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协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调度环卫水车,配合做好供水中断区域的供水保障。
(11)市交通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市管城市道路、公路的抢修与恢复。
(12)市商务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中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组织协调;供水中断区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人员救治工作;污染管网末梢水的应急水质监测。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需要协调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参与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供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饮用水产品的市场监管。
(16)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绿地用水管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调度园林绿化洒水车,配合做好供水中断区域的供水保障。
(17)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做好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民来电关于供水突发事件诉求的统计和解释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灭火任务;调度消防车,配合做好供水中断区域的供水保障。
(19)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供水设施供电电源的运行保障,配合做好供水设施的供电保障。
(20)市自来水集团: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准备,并与本预案相衔接;负责权属供水设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抢险抢修、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必要时,按照要求支援供水区域外的供水应急处置。
(21)各区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办公场地保障、人员的后勤保障;组织供水单位抢修抢险;协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停水原因的沟通解释;组织供水中断区域临时供水秩序、饮用水产品发放。
2.4 市供水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4.1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建议或按照相关市领导要求,在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供水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临时指挥部”)。市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2.4.2 市临时指挥部的职责为: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市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本市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3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供水突发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不再单独组建市临时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应急工作。市水务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并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2.5 区级指挥机构
各区政府负责应对或协助应对本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设立本区供水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重点地区管委会)可参照设立本地区供水应急机构。
各区、重点地区供水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保障本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安全稳定;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属地供水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区级单位开展本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处置本辖区的一般及其他供水突发事件;协助、配合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本区各类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协助做好市、区重大活动供水安全保障。
2.6 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是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做好应急物资和专项资金准备;建立与保障供水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具备相应的应急抢险能力:及时报告并快速处置供水突发事件。
3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供水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供水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研判供水安全风险形势,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3.2 供水单位应积极推进预防监测系统建设,构建供水设施运行监测、研判、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时监测水质、水压、水量等关键指标的变化情况,加强供水管网泄漏、施工破坏、压力异常等事故风险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3 供水单位应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定期排查供水设施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清单并及时处理,确保供水安全。针对夏季供水高峰、冬季低温和重大节假日、会议、活动保障,供水单位应制定重点地区供水专项保障方案,加强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做好与电力、水源等单位对接,分析供水安全风险形势,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 按照“谁先到达谁先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快速组织先期处置工作。随着处置主责单位的到达和现场指挥部的成立,做好工作交接。
4.1.2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供水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进行抢修,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组织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配合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向事发地政府、水务部门报告。
4.1.3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应急供水工作,第一时间做好群众安抚、社会稳定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地区管委会)报告事件情况。
4.1.4 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接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街道(乡镇)、供水单位赶赴现场,做好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应急供水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派区属公安、交管、水务、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供水单位等部门和有关力量全面开展应对,并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先期搭建和综合保障。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原因或涉及多种地下管线的漏水事件,由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开展先期处置;当查明是由供水管线故障导致漏水或当供水管线故障事件上升为事件处置的主要矛盾时,可按照本预案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做好工作交接。
4.2 信息报送
4.2.1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工作方针,信息报送应贯穿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
4.2.2获悉供水管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当及时通过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区水务部门值班电话、供水单位服务热线、市民服务热线报送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到报告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4.2.3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核实确认后立即向区水务、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其中市级供水单位要同步报告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区水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口头信息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对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情况的供水突发事件,可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随时上报,最迟不晚于接报后40分钟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报送。
4.2.4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等级的,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重点地区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报后,按要求及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委信息综合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
4.2.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水务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对于仍在处置中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务突发事件,要每30分钟续报一次阶段性信息,直到应急处置基本结束。
4.2.6 对于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明确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2.7事发单位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规范报送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响应原则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3.2 四级响应
初判供水突发事件可能为一般级别事件、其他供水事件,或仅对单个行政区较小范围内的供水造成一定影响时,由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启动响应,调动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根据需要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由区水务部门牵头的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当多起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委、区政府统筹安排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
根据需要,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3 三级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供水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事态较为严重,对较大范围内的供水造成一定影响时,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
(2)指挥调度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临时指挥部的建议,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同意,组建市临时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水务局局长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属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指挥。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协调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协调调度、分析研判、综合保障等工作;到场的专业处置力量负责人经总指挥授权担任专业指挥,负责专业处置工作;事发地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并担任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属地指挥,落实市级现场指挥部指令,并做好现场指挥部运行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会商研判:市临时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市级相关单位、事发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供水单位进行会商,组织拟定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供水:组织各区政府、水务部门、供水单位开展应急水车送水,商务部门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向供水中断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队、医院、养老院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的供水保障。视情况组织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委调度消防车、园林绿化车、环卫车参与应急供水。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饮用水商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抢修:组织各区政府、供水企业(单位)应急抢修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修工作。水务部门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调配工作;交通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保障抢险设备物资、饮用水等必要生活物资的运输和应急通行;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供水设施抢修的电力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供水恢复前水质检测。
用水管控: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落实对园林绿化、环卫冲洗等用水管控措施。
新闻宣传:宣传部门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做好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民来电关于供水突发事件诉求的统计和解释工作。事发区政府负责做好所辖地区市民稳定与解释工作。
4.3.4 二级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供水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事态严重,或需要调度多个市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以及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时。由市应急委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在前期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
(2)指挥调度
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协调指挥,供水专业处置力量主要负责人担任专业指挥,属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属地指挥,市水务局局长担任综合协调组组长。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会商研判:市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市级相关单位、事发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供水单位进行会商,组织拟定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供水:组织各区政府、水务部门、供水单位开展应急水车送水,商务部门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向供水中断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队、医院、养老院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的供水保障。视情况组织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委调度消防车、园林绿化车、环卫车参与应急供水。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饮用水商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抢修:组织各区政府、供水单位应急抢修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修工作。水务部门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调配工作;交通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保障抢险设备物资、饮用水等必要生活物资的运输和应急通行;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供水设施抢修的电力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供水恢复前水质检测。
用水管控: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落实对园林绿化、环卫冲洗、建筑施工、洗车等用水管控措施。
新闻宣传:宣传部门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做好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民来电关于供水突发事件诉求的统计和解释工作。事发区政府负责做好所辖地区市民稳定与解释工作。
4.3.5 一级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供水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事态非常严重,或对大范围内的供水造成影响时,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时,由市委、市政府在前期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一级响应。
(2)指挥调度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临时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落实具体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会商研判:市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市级相关单位、事发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供水单位进行会商,组织拟定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供水:组织各区政府、水务部门、供水单位开展应急水车送水,商务部门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向供水中断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队、医院、养老院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的供水保障。视情况组织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委调度消防车、园林绿化车、环卫车参与应急供水。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饮用水商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抢修:组织各区政府、供水单位应急抢修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修工作。水务部门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调配工作;交通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保障抢险设备物资、饮用水等必要生活物资的运输和应急通行;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供水设施抢修的电力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供水恢复前水质检测。
用水管控: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等落实对园林绿化、环卫冲洗、建筑施工、洗车、工业企业等用水管控措施;对具备公共供水管网和自备井双供水保障的单位,公共供水管网停止向其供水。
新闻宣传:宣传部门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主动与媒体沟通,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做好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民来电关于供水突发事件诉求的统计和解释工作。事发区政府负责做好所辖地区市民稳定与解释工作。
根据需要,由市应急委协调驻京部队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向水利部、住建部等中央有关单位提出支援请求,调配国家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4.3.6 提级响应
对发生在重点地段或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特殊时期的供水突发事件;影响重点地区和重点用户正常供水的事件,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可视情况提高响应级别。
4.3.7 扩大响应
当供水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部
4.4.1 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市应急委和市临时指挥部的指挥下,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副指挥(协调、专业、属地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事态控制等专业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协调调度、分析研判等工作,属地指挥统筹区级部门参与处置并做好综合保障。现场指挥部由市临时指挥部指派相关人员组成,并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现场指挥协调
在处置主责单位到达和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汇报事故情况、处置工作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因素,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落实各项指令要求,持续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区级现场指挥部负责人作为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属地指挥,区级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衔接支撑市级现场指挥部相应工作组,共同做好现场处置各项工作。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保障工作。
4.4.3 现场运行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向受到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
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供水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态势、处置方案、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5 典型场景现场处置
4.5.1 供水管线漏水处置措施
(1)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应急抢修队伍第一时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立即报告事件信息。
(2)到达到现场的单位,用警戒线封闭事故现场,圈定作业区,设置围挡并由专人看护;同时采取措施事态防止进一步恶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专人协调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
(3)供水单位立即组织勘察故障管线情况,确认故障点位,核实抢修停水故障范围;与各相关地下管线专业公司对接,确认各专业公司权属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等情况。
(4)供水单位结合现场情况,制定关闸方案并组织实施。需应急供水的,水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调派水车对停水影响区域实施应急供水。
(5)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抢修方案,协调抢修队伍、抢修装备和物资,并组织实施抢修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有限空间、安全用电、消防安全、边坡稳定等安全工作。
(6)供水单位抢修完毕后实施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恢复供水。
(7)现场指挥部上报供水管线故障处置恢复情况,组织抢修人员、机械设备装备撤离现场;有序拆除围挡、清理现场,做好与属地、交通路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接。
4.5.2 供水厂(站)设施故障导致水厂减产或供水中断的处置措施
(1)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立即上报信息、停止取水,组织值班人员关闭闸门。如水厂机房发生崩管等危及机房安全的故障,要立即关闭进、出厂管线的有关阀门,防止管网水进入机房。
(2)供水单位立即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抢修方案,调动抢修人员、物资装备,组织开展抢修工作,视情况启动备用设备;抢修工作经验收合格后申请恢复供水。如果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同时判断故障原因及位置,组织抢修人员及时到现场抢修;若涉及外部供电系统需要配合的,积极配合供电部门进行抢修。
(3)水务部门组织制定供水调度方案并督促落实,优先考虑调整临近水厂的配水量,以缓解受影响供水区域的压力,减少对供水系统的影响。
(4)水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加强受影响区域的压力监测,及时关注水微、水压低等情况;组织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做好对居民的解释告知工作。
(5)宣传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属地政府加强舆情监测,组织做好接诉即办工作,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快速核实情况、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避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重大及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宣传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报请市宣传部门并组织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市、区宣传部门批准,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4.6.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水务、属地区政府负责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7 应急结束
当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并恢复正常供水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善后处理措施。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5.2 调查与评估
5.2.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5.2.2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级指挥机构开展调查与总结评估,并报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5.2.3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复盘、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复盘总结报告。
5.2.4 较大级别事件的复盘总结报告,事发单位要在处置完成后5天内书面报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1周内书面报市应急办。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灾害事故的复盘总结报告,事发单位要在处置完成后10天内书面报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2周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
5.3 奖励与处罚
5.3.1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5.3.2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迟报、漏报、瞒报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专业应急队伍
供水单位、水源工程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抢险队伍是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市、区两级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城乡供水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专业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约定、委托等方式,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1.2 基层应急队伍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各区统筹,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辖区内管水员、维修员等具有供水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6.1.3 驻京部队应急力量
驻京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由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 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在供水管理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专业涵盖供水、水处理、水利、水文、地质和应急救援等。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6.2 技术通信保障
6.2.1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重点地区管委会配合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2.2 市(区)水务部门、供水单位逐步建立完善供水厂、输配水管网风险与隐患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实现对供水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3 供水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供水厂、输配水管网风险点的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快速评估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4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下,各相关单位配合,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3 物资保障
供水单位应完善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存、更新、调拨等工作,满足突发事件处置物资需求。
6.4 资金保障
各相关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运转、信息化建设、抢险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损毁设施修复、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纳入本市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申请和使用。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制定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好市级专项预案。各供水单位应根据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供水应急预案。
7.2 预案修订
当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和供水安全风险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预案备案
市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的配套预案或措施以及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的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程序报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供水单位应根据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供水应急预案,并按程序做好备案工作。
7.4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级指挥机构应对本预案的相关内容组织培训,能够全面理解和正确应用本预案,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练,并指导区级指挥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供水突发事件演练,通过演练提升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指挥、协调、配合能力。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8年8月)废止。
8 名词和专业术语
(1)供水:指依托公共供水设施以及共有供水设施,向城乡生产(不包含农业灌溉)、生活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
(2)供水设施:是指供水单位所属的取水设施、输水设施、净水设施、配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3)重点地区:指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在京外国使馆,《关于重大活动城市运行和环境保障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Ⅰ级活动涉及的核心保障区域和重点保障区域、Ⅱ级活动国内政务类活动、国际交往交流类活动涉及的核心保障区域。
(4)特殊时期: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期,党和国家及本市举行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等。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