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矿安〔2024〕109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并经2025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2月18日
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矿安〔2024〕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可参照执行。
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停产煤矿(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复产验收前,可申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不低于九十分,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管理部分评分不低于九十分,安全基础管理部分评分不低于八十五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一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两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三年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一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间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八十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一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两年的;
2.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半年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七十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的煤矿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初审,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三级的煤矿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初审,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核定级。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据拟申报的等级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初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其中,申报一级的省应急管理厅进行现场检查,申报二级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申报三级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部分考核内容抽查,经初审合格后行文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部分考核内容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一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一个月内不得申报三级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监督检查申报煤矿隐患整改合格后,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公告定级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被定级煤矿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对考核未达到一级或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根据考核定级部门通报的结果,省应急管理厅可按照考核得分直接定二级,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可按照考核得分直接定三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安源煤业集团每半年至少对所属煤矿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其他煤矿自行组织开展)。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销的情况。
第八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三年期满前三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六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煤矿被依法下达关闭决定后,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自动失效。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三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一)三年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
(二)三年期限内,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冲击地压事故”;
(三)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冲击地压矿井和开采保护层的矿井除外);
(四)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第十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应在三年期满前三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其审核,并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审核符合延期条件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并予以公示公告。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三级煤矿不执行直接延期制度。
第十一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其中,省应急管理厅抽查率不低于全省达标煤矿数的15%,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抽查率不低于所辖达标煤矿数的30%,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所辖达标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上级部门已抽查的可不再检查)。
(二)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六个月的煤矿,应撤销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考核定级。一级、二级由煤矿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局降低或撤销其等级,三级由煤矿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撤销其等级。
(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日常检查查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其中,对二级达标煤矿通报省应急管理厅、三级达标煤矿通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自查处之日上溯六个月,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超过煤矿自查上报数量的(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被认可数量为准),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应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三级为撤销)。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后分别降为二级、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撤销其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由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局降低或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由煤矿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撤销其等级。
(五)降低或撤销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销的煤矿,实施撤销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七)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在有效期内享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明确的有关激励政策。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煤矿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范围。
(二)在市、县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依法申请直接延期,现场核查结合动态达标抽查开展,加快办理延期手续。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完善有关激励政策,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性。鼓励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有关激励政策,对在煤矿一级、二级达标创建中奋发有为、实绩突出的人员,在薪酬兑现、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性。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