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执法处室、执法总队:
《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经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5年1月21日
(联系人:孙晓明;联系电话:28051617)
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请结合以下相关要求抓好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宽严相济理念,在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主要内容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本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结合执法实践,适时对本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本清单未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条件
“初次违法”是指该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危害后果轻微”应当根据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综合判定。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的时间、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程度、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的配合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判定。违法行为在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明知但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较大损失的,不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及时改正”包括:违法行为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完毕;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已经改正完毕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正在积极改正;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即时改正完毕。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执法程序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如下程序:
(一)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准确记录现场问题,并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改正有关文书。
(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取违法行为证据。
(三)整改复查。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届满后依法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四)审查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提交法制审核,并交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有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办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进行准确认定,精准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应急管理执法温度,又不放松应急管理执法力度。
(二)坚持底线思维。要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一年内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以及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不适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坚持普法教育。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综合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有关义务,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安全发展环境。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系统关于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条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应急规〔2024〕1号)同时废止。本市应急管理领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