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118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按上年度统计的实际床位利用率计算床位数)收费,每床日2元。
二、对没有固定床位的门诊部按每月180元收取。
三、对没有床位的诊所、卫生室按每月50元收取。
四、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它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取应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收费单位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收取,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医疗废物处置费属经营性收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必须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双方明确责任。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申报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