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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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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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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环总〔2014〕28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9-24生效日期:2014-10-20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认真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切实发挥污染减排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的积极作用,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进行了改革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于由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及替代削减方案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均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与地区或企业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该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要求等,并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

  二、核定程序

  (一)由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经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厅总量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经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并取得排放总量核算意见(总量核算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按照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在报批环评文件时将总量指标确认书及初审意见、总量核算意见等总量核定资料一并报送(目录见附件1)。环评文件受理后,省环保厅总量处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总量指标确认书及初审意见、总量核算意见进行审核,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前出具核定意见。

  (三)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

  (四)对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在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平面布局等发生变更时,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环保部门原核定的总量指标的,不再进行总量指标核定。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能解决的,应申请在其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

  (二)总量替代指标来源必须是上年度完成并经国家核查认定的减排量,以及本年度内列入全省减排计划且已完成或者能够完成的减排项目形成的减排量。

  (三)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排放总量指标可从非电力行业总量减排指标中获得。

  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工业企业。畜禽养殖行业总量指标原则上须来源于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减排量。机动车、农业源减排量不得用于工业建设项目。

  (四)列为替代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须是上年度环境统计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需要预支本年度减排量的,原则上只能预支结构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对于省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和民生项目,可视情况预支本年度工程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环保部减排核查未认定或认定量小于替代量的,必须按照替代原则从其它认定项目中补充。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落实到位。

  (五)“十一五”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重新审核或报批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须重新核定,对新纳入总量控制的污染物须按照规定核定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

  四、指标核定

  (一)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相关排放绩效值见附件2),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出台有关行业新的排放总量指标核定规范后,按其所确定的方法执行。

  (二)总量替代指标为现有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

  (三)对鼓励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对允许类建设项目实行2倍削减替代。同时,对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应进行对应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五、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县(市、区)环保局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完善本地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二)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未按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不予同意试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总量替代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省环保厅将建立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编号,总量指标、替代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在此平台下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四)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察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省环保厅责令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

  (五)总量替代指标严禁重复使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要求自2014年10月20日起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材料目录

  附件2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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