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危中心:
今年初,环保部对我市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对比2007年我市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我市2013年铅削减55.26千克,汞削减1.32千克,镉增加1.70千克,铬削减142.88千克,砷削减106.58千克,除镉外,其他四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减少。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规划》实施,有效解决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关于做好近期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93号)、《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2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扎实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调查摸底。为全面掌握我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现状,摸清各类重金属排放实际基数和减排潜力,今年5月,市环保局专门部署在全市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情况调查,印发了《武汉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情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任务。通过调查,切实掌握辖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数量、区域、行业分布、总量变化情况,为建立全市重金属排放情况信息系统,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奠定基础。
(二)认真梳理重金属减排项目。按照《规划》要求,我市2015年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能超过2007年排放量水平。各单位要对照2007年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底数,按照排放量零增长的目标,以2015年为时间节点,采取倒逼办法,依照国家《重金属污染物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相关要求,认真梳理淘汰类、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及污染源综合整治类项目等新增削减量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重金属主要污染物控制削减方案,并按要求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三)规范统计宏观产品产量。相关行业的宏观产品产量是国家考核重金属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一定要督促企业如实向统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当年产品产量,同时要积极与统计部门协调、衔接,确保数据一致。
(四)严格核定企业的排放总量。纳入2007年污染源普查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按照污染源普查确定的数量核定重金属排放总量;未纳入2007年污染源普查和2008年后新建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按照排污系数法结合环评审批文件核定排放总量;没有排污系数的重金属污染因子排放总量按照监测数据法结合环评审批文件核定;各区(管委会)重金属排放总量为辖区内所有企业排放总量分因子累计确定。核定的各类重金属排放总量应列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内容。
(五)严格控制新增项目的总量。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坚持所需重金属排放总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新增项目所需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应优先选择本单位削减项目获得的削减量进行平衡;本单位不能平衡的,总量指标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管委会)平衡;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区(管委会)难以平衡的总量指标,可经辖区政府(管委会)申报,在全市范围补充调剂平衡。
二、加强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
(一)严格涉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新、改、扩建的涉重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涉重项目建设应满足国家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确定的防护距离要求,同时应明确重金属排放总量来源。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机制,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调查评估工作。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坚持调结构、促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落实涉重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污染严重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报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
(三)做好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环[2011]75号)要求,切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要根据环评报告和原辅料情况,全面分析应监测因子,规范监测项目;要强化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督促涉重企业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建立数据档案;要严格落实监督性监测制度,按照国家要求、频次、指标开展监测工作;要切实做好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每年组织对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进行监测,掌握水体重金属污染变化动态,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环保局。
(四)大力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相关企业要结合清洁生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改造生 产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要落实两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每年下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对不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格落实企业环境责任。涉重企业要规范企业物 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排放多种重金属污染物的,需分开处理,不得与一般污水和多种重金属混合处理;要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要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并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着力提高重金属相关企业员工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并完善企业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对涉重企业环境执法检查。市、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重企业的执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重金属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合相关部门一律报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提请政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企业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一律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已造成周边环境质量(大气、水、土壤等)超标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治,并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七)加大对涉重企业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核查涉重企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规范涉重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贮存、转移处置工作,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重点排查冶炼、铅酸蓄电池、磷化工、表面处理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排查重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加强对涉重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八)加强涉重企业搬迁后遗留场地管理。开展涉重企业搬迁后遗留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对经评估受污染的场地,必须通过治理和修复后方可再开发利用,受污染的场地在没有治理及修复达到相应的使用功能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再开发利用。
(九)做好涉重企业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各区环保局(分局)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公布辖区内所有涉重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公布市直管企业和全市排放五类重点重金属企业情况,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