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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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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4-07生效日期:2025-07-01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的《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1月10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维护城乡基础设施完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检查、维护、保护、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井盖。

  第三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统筹、监督和考核工作;将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窨井盖问题快速处置机制;指导建立统一的窨井盖档案标准及管理规范;负责城市公园、市政公厕等范围内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行业相关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监控和智能交通设备管线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地下综合管廊管护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公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以及路灯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城市道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以及路灯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供水、排污、排水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旅游景区、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广播电视等单位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通信管理机构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窨井盖产品质量。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处置辖区内安全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信息共享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管理状况的实时监测、预警和处置,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鼓励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提高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第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窨井盖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典型事例、管理经验和违法后果等方面的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窨井盖安全、应急防灾、防范风险的责任意识,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鼓励群众举报故意损毁、偷盗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窨井盖设施应当与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窨井盖的设计、安装、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窨井盖应当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位移、防异响、防滑动等功能;
  (三)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二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四)窨井盖表面应当标明安全管理责任人名称,窨井盖旁可以安装耐久性的二维码标识,包含窨井盖属性、编号、承载等级、执行标准、井盖直径、制造厂名或商标、生产日期、安全管理责任人名称、报修电话等信息;
  (五)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应当避免安装在车轮轨迹处;
  (六)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使其符合要求。

  第九条 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窨井盖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埋压窨井盖;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窨井盖的,应当制定窨井盖拆除、改动方案,承担拆除、改动费用,征得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同意,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不得损坏、擅自移动窨井盖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窨井盖所有权人应当在建设单位移交管理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将窨井盖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编号、分布以及委托的安全管理单位等资料建立档案,并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多个产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窨井盖权属不明的,实际使用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多个实际使用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实际使用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他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属于前款第一、第二项情形,窨井盖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护制度,配备专门巡护人员,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鼓励采取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进行线上智能巡护;
  (二)建立工作日志,对日常巡护、报修抢险、紧急救助等工作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三)建立管理档案制度,完善窨井盖档案信息更新机制,确保窨井盖信息完整准确,并及时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四)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窨井盖报修专线电话,实时接收窨井盖报修抢险、坠井紧急求救、投诉举报等信息,并及时指挥线下工作人员有效处理;
  (五)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并在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加强巡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七)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统一回收处理;
  (八)对废弃、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九)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告知有关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窨井盖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督促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政务服务热线收到诉求后,应当及时移交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权属不明的,移交窨井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巡查发现窨井盖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恢复原状: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进行钢板覆盖保通;不能立即处置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六小时内修补恢复;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
  (三)窨井盖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报区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将处置结果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置,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承担。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且安全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向可能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发函征询,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拆除、封填、修复等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对窨井盖进行设计、安装、施工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设计、安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一)、(三)、(五)、(六)、(八)项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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