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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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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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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办〔2025〕6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3-22生效日期:2025-05-0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2日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提升消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以及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农村、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明确消防供水建设内容,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其正常使用。
  城市供水、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市政消火栓配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并参与验收。在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区域,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以及相应的道路设施,同时作为自然灾害或者战时重要的消防备用水源。
  大型厂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等高风险区域,建设单位或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标准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第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消防用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谁建设谁负责”,实行专款专用。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管理经费由单位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筹集解决。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农村、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业主、使用人对消火栓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 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中,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线的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应当组织属地人民政府以及城市供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会商,在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严格落实规划条件、专项规划中相关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要求。
  (二)发改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立项,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供水企业,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并保证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供水量、水压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四)城市供水、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政府投资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的相关要求。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城市供水部门、供水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实现市政消火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消火栓建成并交付后,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消火栓增建、改建、扩建。
  消火栓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 消火栓给水管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计量器具,作为消防用水计量和划分消火栓给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网产权、维护管理分界点的参考。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运用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归集共享。

第三章 消火栓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统一将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给供水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
  单位业主或使用人是单位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人作为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维护管理工作;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农村、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业主、使用人对消火栓进行维护管理,属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单位业主或使用人、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单位对消火栓进行有偿维护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消火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消火栓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给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受委托维护管理消火栓的供水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单位,应当保证消火栓质量、消防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验;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当安排专人对重要场所及重点道路的消火栓进行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至少对消火栓开展2次全面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杂物,确保无堵塞现象。
  (四)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如水压充足,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
  (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发现有管网、栓口漏水的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抢修,发现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或接到损毁报告时,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配齐、修复,遇到修复场地特殊、环境复杂的,修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六)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巡检排查情况。
  (七)建立包括分布图、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供水管径等内容的档案,在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的档案资料报送区级城市供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八)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其他消火栓维护管理要求。

第四章 消火栓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行业领域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单位业主或使用人、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消火栓定期巡查制度,如发现需改建、扩建或维修消火栓的,应当及时组织改建、扩建或维修。

  第十五条 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和给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抢修管道排水、应急供水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擅自移动、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因施工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及供水企业等维护管理单位,施工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遇突发事件或维修给水管网,导致给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城市供水部门。在长时间火灾扑救、重大消防安保期间,供水企业等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供给。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在室外消火栓沿道路方向各5米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四)其他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消防供水设施,发现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网停用、损坏的,可以向属地城市供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报告,也可以联系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因自身原因造成消火栓损坏或擅自使用消火栓造成漏水的,责任单位(人)应当将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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