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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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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2-17生效日期:2025-04-01

佛山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及时、准确、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通信和控制设备、供电设备、防空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通信无人装备,以及信号线路、供电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信号包括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发出的防空警示音响信号,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民用通信、应急广播等系统、平台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等防空警示信息。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应当遵循“重点建设、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平战结合、多元报知、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统筹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需求,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经费。

  第七条 防空警报音响信号应当重点覆盖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繁华商业区、重要目标毗邻区、经济发达镇和承担人民防空疏散接收任务的镇,并逐步覆盖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空间。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采取固定设置与机动部署相结合的方式,以“便于管理、分布合理”为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公共建筑上,按照需要设置在住宅小区警报工作间和车辆、无人装备等移动载体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参与论证。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提供位置和空间、线路管孔、电源等便利条件。
  通信、广播、电视、广电网络等单位应当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单位安装防空警报控制、抢插等设备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装位置、设备用房等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防空警报器应当支持有线、无线控制和交流、直流供电,设置有单独的电源控制开关和后备电源,具有远程监控、抗干扰、防误鸣等功能,具有较强抗毁能力。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专用频率的用频安全。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警报通信车使用手续,并保障其在紧急情况时的顺畅通行。
  供电单位应当重点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所需的电力线路,战时优先供应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电力。
  通信单位应当优先开通、重点维护、及时抢通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的控制线路。
  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防空警报控制设备应当具有利用广播电视、民用通信、应急广播系统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功能。
  气象、消防救援、公共交通等公共信息发布渠道应当兼顾防空警报报知需要。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
  造成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管,组织落实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标准和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承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定期组织对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进行巡查,建立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档案,指导和督促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其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责任。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指定维护管理责任人,定期检查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及其运行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并做好登记,发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出现断电、损毁或者误鸣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检修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效利用网格化服务管理方式协助配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巡查。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推动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开展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智能化维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维修出现故障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进行报废更新。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使用国家规定的下列3种方式: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平时重大灾害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发放灾害警报,防灾警报音响信号使用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2分钟的方式传递和发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语音、文字和图像等其他防空警示信息应当准确完整、简明清晰,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大字、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用于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专用频率、音响信号,不得谎报防空警报。

  第二十条 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应当采取多元化手段。广播电视、民用通信、应急广播系统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其他可以用于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信息渠道,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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