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或其他需要预先告知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面向本系统内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市有关单位按职责自行组织发布。市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系统内部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和审核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由于地震预警信息的特殊性,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暂时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清晰、安全高效”。
第四条 预警信息实行依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
市有关单位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委托市气象局建设、管理的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提交申请、审核同意和统一发布的程序执行。
按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分类管理和审核要求,市有关单位对预警信息进行内部评估审核后提出发布申请,经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的预警信息,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共卫生类的预警信息,由卫健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安全类的预警信息,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
发布申请单位和审核权限详见《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和审核权限表》(附件1)。
第七条 突发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执行。
第八条 特别敏感、易引起公众恐慌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成胁的事件)的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经审核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填写《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附件2),经由本单位领导签批后,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
按照预警信息分类审核要求,审核部门对发布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将《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发送给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需发布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及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调整变更,由发布申请单位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其余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刻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时,由发布申请单位通过电话向审核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部门确认预警发布内容后提交给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发布申请单位事后要及时补交《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
第十二条 发布申请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的分管负责人和业务联系人,并提交审核部门和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的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切实做好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与各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沟通联系,形成市、区、镇(街道)、村(居)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十五条 各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区、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基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等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区—镇(街道)—社区(村)—户直通的传播渠道。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及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快速发送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
全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报纸、新闻网站、新媒体等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和播发。
全市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管理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及时接收和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传播渠道所需建设、运营经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
(五)违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切实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应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和审核权限表
2.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
类别 |
专项名称 |
发布申请单位 (单独或联合申请) |
审核部门 |
① |
防汛、防暴雨、防台风、防旱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① |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气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① |
农业有害生物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① |
森林火灾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① |
林业有害生物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① |
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冰雹等 |
市气象局 |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2018年发布的广东省政府第255号令)按照属地发布原则,发布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② |
道路交通事故(含高速公路) |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水上交通事故 |
佛山海事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
市轨道交通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城市火灾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非煤矿山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城市桥梁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 |
市公安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大面积停电事故 |
市发改局 |
大面积停电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实施。 |
② |
燃气事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供水事故 |
市水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城市内涝预警信息 |
佛山水文分局 市水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城市排水系统事故 |
市水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② |
水上溢油事故 |
佛山海事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③ |
重大传染病疫情 |
市卫健局 |
市卫健局 |
③ |
重大职业中毒 |
市卫健局 |
市卫健局 |
③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市卫健局 |
市卫健局 |
③ |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市卫健局 |
市卫健局 |
③ |
重大食物中毒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卫健局 |
④ |
大型群体性活动事件 |
市文广旅体局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④ |
道路交通事件(拥堵)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④ |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信息 |
市人防办 |
市公安局 |
备注: 1.类别:①自然灾害,②事故灾难,③公共卫生事件,④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分类。 |
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发布申请单位(盖公章)
报送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预警类别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 □社会安全 □其他
发布范围
□全市 □禅城区 □南海区 □顺德区 □三水区 □高明区
□靶向圈选区域
发布渠道
手机短信(□全网 □公众靶向短信) □ 应急大喇叭 □ 网络电视
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的原因、依据等
预警短信内容
发布申请单位
领导签批
审核部门意见(盖公章)
市领导审批意见(需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需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审批)
备注
公众靶向短信仅适用于紧急且重要的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