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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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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3〕42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07生效日期:2013-09-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7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第三条 监管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

  第五条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区县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

  (三)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管理权限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和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社区和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区县政府之间,开发区管委会之间,或者区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争议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没有明确规定但双方之间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确定责任主体。协议没有约定或没有协议的,按照实际土地权属管理确定责任主体。

第三章 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以下共同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核发许可证件,办理行政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行业、系统)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检查所属行业(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六)负责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

  (七)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监控,实行专项管理,检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八)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检查本部门(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承担市级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依法监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五)依法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六)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七)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检查运输单位车辆安全检验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工作,负责改装天然气汽车的备案业务。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危险路段。监督检查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检查,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九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和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以及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和燃放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检查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负责组织检查民爆物品购买使用,以及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储存、使用、邮寄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民爆、道路交通、消防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质监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环节的安全监察;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涉及安全防护的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测;

  (四)负责对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督,对储配站、充装站和加气站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负责气瓶检验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已建成公路的养护,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

  (二)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格、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检查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治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定位系统。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对水上船舶、渡口安全设施实施监督检验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经营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况;

  (五)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建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二)负责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具体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村镇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除市辖县外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以及依法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批后管理监督检查,牵头查处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市市政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城市防洪、排水、桥梁、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六区管道天然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的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六区、开发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六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开发区以及受委托单位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负责城市排水管网和渠道的安全监测。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统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危害供电用电安全行为。

  第十九条 市工商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收到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函告后,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做好大中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检查各区县、开发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三)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维护和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渔业管理,监督水产品质量,负责水产养殖的规划建设;

  (三)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力发电、输水渠道、供水管网、自来水生产供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查处非法采砂和占用河道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协调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农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养殖(不含水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兽药的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林业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采伐和道路外运输、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森林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市容园林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市级市容园林系统的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绿化所用农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及城市生活垃圾消纳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殡葬单位、烈士陵园、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福利彩票发行站(点)和军干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救灾仓储中心和相关福利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区县搞好灾民集中安置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按照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相关要求,将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和谐社区创建内容,协助市级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安全知识宣传,加强社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学校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场所及实验室、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

  (四)指导监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学校做好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探企业、采矿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人社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市人社局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

  (四)协调相关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鉴定及救治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市属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环保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监管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图书馆、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的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及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管印刷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职责做好网吧、游艺厅、文化娱乐等场所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旅行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做好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等级景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城改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六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六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备案做好日常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租赁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城六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非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人防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地铁办负责市地铁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文物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属单位实施的考古发掘和古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体育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监督检查工作;

  (二)指导市级财政投资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工信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规范全市黄金、珠宝市场,负责黄金、有色采矿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及违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全市有色行业资源的统一规划、开发布局和行业管理。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有色行业企业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有色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宗教局负责指导、监督市级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修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市秦岭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依法查处秦岭西安段违规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二)依法负责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准入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监督检查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会展办负责指导会展场馆、会展企业在布展搭建、展示、撤展等相关施工操作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制定,安全预案落实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气象局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

  (二)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检测工作,监督检查防雷电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四十七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供销联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关于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划分,对口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市级部门不对口单位职责的划分,由各区县政府据实界定。

  第五十一条 集体土地自建房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监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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