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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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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哈政发〔2014〕3号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4-07生效日期:2014-04-0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号),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委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四)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三、加强道路交通规划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路网结构、交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2014年起,科学制定全市交通管理三年计划,提高城乡交通容量以及运输和通行能力,为交通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二)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合理调整城乡交通布局,结合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土地开发规模,二环路以内原则上不再建设物流集散地、商服中心等大型交通吸引源和发生源;有计划地将既有大型物流集散地、工业企业迁至四环路以外,缓解交通供需矛盾,减少交通冲突。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发展规模,合理编制包括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培训、机动车登记检测、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停放场地等管理设施在内的综合交通规划。对审批建设的项目,要规划与建筑规模及交通需求相匹配的停车场及停车设施,保证交通吸引能力与周边区域交通情况相匹配。对城市建设项目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要进行全面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价,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制约交通发展的应不予审批或整改完毕后再行审批。

  (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制定公交线网调整计划,逐步更新车辆、增加车次,改善车容车貌,亮化公交站台、优化线路管理、拓建公交港湾和终点站回车场,在有条件的道路规划公交专用道,提高公交车完好率、可达性、吸引力和分担率,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畅通。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完善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责任,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性综合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市、县两级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完善急救通信系统,加强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

  (三)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暴雨、暴雪、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客运车暂停营运的源头管控和通报制度;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交通管制、区域协作、远程控制及应急分流等机制,夜间遇暴雨、暴雪、浓雾等恶劣天气时,暂停客运车辆运行,或采取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等措施,防止客运车辆进入恶劣天气区域道路通行,保障驾乘人员安全。

  (四)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要严格审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及行业协会自主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合理设置专门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货)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安监、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相应资质。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强化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经整改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止运营,从严审批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明确要求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予发车,停止审批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其在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严格执行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夜间遇暴雨、暴雪、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必须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包车“一趟一批”的制度规定,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旅游包车,必须配备两名包车驾驶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特别是公交车、出租车、货运车、校车的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上限处罚非法营运车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农村客运车辆应在3年内逐步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内容,大中型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2.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强化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培训机构招生数量。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六)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1.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县(市)政府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计划,推动实施农村通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2.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村委会要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配备安全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交通、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等部门以及驾驶人协会的作用,实行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安全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5支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3.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通过政策引导、市场经营等措施,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力争实现全市所有乡镇、95%的建制村开通客运班车。

  (七)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客货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健全、完善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联勤查处等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通过手机短信、官方微博、邮寄信件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市际转递工作,建立各类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2.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城区视频监控、电子交警抓拍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一)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加快修订完善适应我市特点、比国家和行业标准更加严格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能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道路,市安监局要责令主管部门限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二)由市建委牵头负责,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必须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实施安全、环境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三)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在保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公路安保工程资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高于国家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并设置标志标线。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的投入,改善通行条件,逐步完成等级道路平交路口坡度治理工作,消除车辆“冲坡”安全隐患。

  (四)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巡逻检查,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加大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逐年解决农村通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问题。

  (六)由市气象局负责,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重点加强交通气象监测网建设,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对暴雨、浓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评估确定隐患等级,落实治理措施和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及时清除道路安全隐患。

  六、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

  (二)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1.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在严格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标准,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其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违规车型和生产厂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的召回力度。

  2.由市商务局负责,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的行为。市工信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管理,依法取缔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

  3.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按职责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依据修订完善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定期公告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管理。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要通过加强统一收购、换购等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二)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着力打造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品牌栏目。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三)由市文明办牵头负责,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力争每个区、县(市)建立1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四)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制,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编制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画册、教学片等。中小学每周要设立1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课,每学期组织1次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研究推行节假日校园停车、突发自然灾害停课、错时45分钟上下学等有益于社会的管理机制。

  (五)由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将交通安全法治教育纳入全民普法体制,定期开展全市性的交通安全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六)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务或执勤执法过程中,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宣传;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领导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符合实际的道路交通总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研究高速公路、县乡公路、城市道路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措施,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每年根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及财力情况安排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市城市道路交通整治管理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统筹决策、协调推进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和监督责任体系,完善“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推动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扶持校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校车日常安全管理;支持企业、个人购置校车,对校车实行集约化管理和公司化经营。

  (三)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研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九、严格责任追究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1年内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素质,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其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惩戒制度,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1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监部门约谈相关区、县(市)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并依法依纪追究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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