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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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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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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办文〔2014〕55号

颁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10-21生效日期:2014-10-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时完成《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宜府办发〔2014〕26号)工作目标和市政府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相关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条考核采用评分法。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项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合计100分;市直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分值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

  每年度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确定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于每季度底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自查报告应包括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当年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进展情况、未按期完成任务的情况说明和后续整改措施。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的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年度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作为对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由市政府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八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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