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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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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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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交安〔2014〕1323 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9-30生效日期:2014-11-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航(口、务)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 9 月 30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3〕470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未按规定完成达标,需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安委办交办需由厅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厅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厅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厅直属单位和驻粤交通运输中央、省属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二级以上),需厅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厅重点督促整改的。

  第八条 厅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由厅安委办或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报厅领导批准,以厅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处室(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五)其他途径获悉并经查实的。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方案,及时组织并做好整改工作,主动接受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报告提交挂牌督办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 2 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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