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办法经2014年第4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试行2年。
各区县环保局、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环境监测与验收等行为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环保局2014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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