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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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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4〕27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9-17生效日期:2014-09-1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8月16日印发的《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0〕5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反应快速的应急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坚持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一网四库”,加强专业处置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3)减少损失。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规范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

  (5)协同一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与事发地政府共同应对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轨道交通集团、市城管执法局、市会展办、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国家电网长沙分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区县(市)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办理市应急委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总结、评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理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 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研判、报送和通报;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进行先期调度和处置,负责现场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应急办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和通信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受伤人员紧急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及相关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和石油等应急物资供应。

  市民政局 负责死亡人员处置和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地面建筑、桥梁、隧道、涵洞、供气等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轨道交通集团 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城市道路、排水管网、地下通道、天桥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会展办 负责协调大型活动(会议、展览)主办方配合开展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防办 负责提供相关人防工程信息;协助提供临时避难场所并参与组织临时避难。

  市气象局 负责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市水务局 负责现场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供水保障。

  国家电网长沙分公司 负责保障现场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电力供应。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车站、码头等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客运车辆、特种运输车辆等安全监管工作。

  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 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文广新局 负责所辖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体育局 负责所辖体育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园林局 负责所辖公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食品、烟花爆竹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 负责办理军队支援现场处置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组织指挥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我市境内担负处置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开展军队参与处置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2.3 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建立防范和应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家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研判、现场处置和总结评估等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和工作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下设综合协调、应急行动、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

  2.4.1 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负责信息发布及媒体沟通工作。

  2.4.2 应急行动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现场局势,维护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并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新闻管制。

  2.4.3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牵头,负责提供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和工作、休息场所,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保障工作。

  2.4.4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牵头,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坚持“专群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止在萌芽状态。

  3.1.2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 信息报告

  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1.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6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4.1.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4.1.3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4.1.4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本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办。

  4.2.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

  4.2.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报请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3 重大和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省指挥部,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委直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 判明情况,正确决策。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公共场所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区县(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市局治安、交警、特巡警、消防等警种、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开展先期处置,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事发地区县(市)公共场所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实施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判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报告市应急委(应急办)和省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省公安厅)。

  4.3.2 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对事发区域实施现场治安、交通管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事发地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地区县(市)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市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支援。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3.3 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的命令,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因素。公共场所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市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

  5.2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置程序的专业人才。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以治安、特巡警、交警、消防等警种、部门为主体,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警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的工作能力。

  6.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现场救护、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住建委、轨道公司等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畅通。市工信委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 责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的场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公安局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时限或情况变化的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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