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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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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发〔2024〕4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4-08生效日期:2024-04-08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登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选择悬挂、粘贴、喷涂等方式固定环保标牌。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一)国II及以下排放阶段(含X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和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三、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为: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高塘岭街道(不含新康片区)、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白沙洲街道、乌山街道,长沙县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㮾梨街道、长龙街道,浏阳市西环线(原平水路)、西北环线、李畋路、锦程大道、浏阳河路、六桥、天马路、金沙路合围区域,宁乡高新区、宁乡经开区以及宁乡市站前路、康宁路、学府路、319国道、二环南路、韶山路、创业路合围区域。

  四、执行应急、抢险、抢修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施行之日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长政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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