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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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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望政办发〔2024〕2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1-17生效日期:2024-01-17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5.2 地震传言事件

  5.3 区域周边地震灾害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望城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区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协调联络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解决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完成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武警望城中队、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区财政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团区委、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国家电网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区红十字会、各街镇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预案演练;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接受、安排外省、市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募捐工作;核实、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督促指导地震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望城中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教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指导区直主要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负责应急救灾物资,负责重要民生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疏散演练;做好灾后恢复教学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高校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做好救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特别是现有通信设施、设备遭受地震灾害破坏,手机和网络都无法使用的情况下的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负责协助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交通疏导,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并监管救灾资金、物资及其使用,及时向省、市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负责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等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房屋建筑灾后重建工作。做好灾区城市供水设施抢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河湖、水库、堤防等水域水工建筑物的监测、检查、评估,地震引发的水利工程排险处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防止发生次生水旱灾害。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止动植物疫情扩散;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全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调度各燃气公司对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安全。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监管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团区委: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以及城市灾后市容恢复、环境恢复。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监测、处置中心城区桥梁、路面、雨污管道及井盖等所接管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做好灾区排水等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

  国家电网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配合应急救援需要做好供电保障。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负责组织辖区内邮政网点开展灾区寄递服务,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障邮政快递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邮政机要通信畅通。

  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开展救灾募捐和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各街镇:按照职能,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其他未明确具体职责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前方指挥部

  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前方指挥部,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涉灾街镇负责人为成员。

  前方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本级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指挥部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做好现场处置和灾情应对工作。

  2.3.2现场工作组

  前方指挥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前方指挥部综合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调度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武警望城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家电网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公司、街镇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投送、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开展社会募捐,实施弱势群体生活救助,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武警望城中队、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调派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国家电网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成品油供应等设施的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区水利局、区科学技术局、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配合、协助长沙市地震局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重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武警望城中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募捐及涉外事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9)灾损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在市地震局的指导下,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广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预防工作: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适时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防灾演练;区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区指挥部办公室与长沙市地震局、长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密切联系,及时获取转发地震预警信息。

  3.2 信息报告

  (1)震情上报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快速从市地震局获取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告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续报工作。


  (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涉灾各街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灾情报告区指挥部及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要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快速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应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快速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的,区指挥办要迅速核实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为科学设置响应级别,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在区级层面,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III级、Ⅱ级和I级四级。

  4.2.1  Ⅳ级响应

  应对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下,街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具体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4.2.2  III级响应

  应对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街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具体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4.2.3  II级响应

  应对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灾害,由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街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现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4.2.4  I级响应

  应对6.0级以上地震灾害,由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组织街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先期处置,在上级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以后,街镇第一时间开展震情、灾情的上报工作,其他地震有感事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涉震街镇开展震情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调度消防救援、工程抢险、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协调武警部队及地震救援队伍、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同时关注结合部位。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做到科学施救。

  搜救人员时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3.2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水源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3.3安置受灾群众

  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5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等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修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采取切断危险源、紧急关闭生产设施或隔离限制措施;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以控制泄漏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为处置原则,采取堵漏、回收或处理泄漏物质措施。

  4.3.6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开展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救灾募捐,加强救灾募捐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3.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救援队来区救援工作,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4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发生本区一般及以下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必要时,信息发布前应请示上级人民政府。

  4.5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重要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提请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督导涉灾街镇及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重要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组,分析传言起因,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 区域周边地震灾害

  我区周边发生地震,且对我区下辖的街镇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有关街镇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区指挥部根据情况部署和组织区内地震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援周边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或继续正常使用、或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

  6.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涉灾街镇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培育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街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财政局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7.4 避难场所保障

  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 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和网信办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轨道交通、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和网信办、区教育局、区文旅广体局等相关部门应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市民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应至少每年组织进行1次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相关工作内容。

  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支撑性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9.2 预案施行

  本预案由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4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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