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3月31日被沪环规〔2017〕6号《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废止,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4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2〕47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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