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各地区大力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加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力度,淘汰落后产能,有力地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极大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地区间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部分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致使一些整合技改的小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以整合技改名义逃避关闭;一些参与整合技改的小煤矿等待观望、技改项目资金投入不足、拖延工期;一些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管理不到位、技术人员短缺,管理责任不落实。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技改过程中隐患大量存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推进整合技改煤矿“真投入、真整合、真技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求如下:
一、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已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被兼并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停止生产。
二、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整合的煤矿必须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闭到位。
三、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施工;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经竣工验收,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并确保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
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对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责任,要按规定配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及监理设备,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兼并主体企业要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被兼并煤矿必须派驻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体系,派驻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六、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周边具有相应能力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七、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整合、兼并主体企业,要停止参与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整合技改。
八、整合技改期间严禁违法组织生产,严禁假整合、不技改、真生产、原有矿井各自多系统生产。
九、各地区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进一步督促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落实相关责任,特别是兼并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整合技改煤矿应派驻监管人员,严防整合技改期间违法生产、边施工边生产、未经验收擅自生产。
十、凡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和设计审批等手续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1年内未开工的、未按批准的工期完工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的以及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兼并主体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要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
在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对清理排查中发现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对清理排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在认真摸清辖区内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底数和现状的基础上,逐矿建立台账。对辖区内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政府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请将清理排查情况总结报告与汇总表(见附件)及其电子版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高冲,010-64464007;电子信箱:jcyc@chinasafety.gov.cn),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内所有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数量、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停止建设施工、提请关闭情况等),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所属监察分局将整合技改煤矿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中。
附件: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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