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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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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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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建质〔2024〕696 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0-17生效日期:2024-10-1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制,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下称“检查记录仪”)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备使用范围和技术要求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配备检查记录仪。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录音、录像(分辨率不低于 1080P,帧率不低于 30Hz)、拍照(分辨率不低于 2K)、本地存储(空间不低于 64G)、自带行走轨迹记录(基于北斗定位)及无线传输(应支持断点续传)等功能,具备足够的广角及防水防尘功能;检查记录仪厂家应建立系统对检查记录仪的质量安全影像资料、行走轨迹等相关信息进行存储、分类管理,支持用户按权限进行统计分析和查询并支持下一步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22)与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对接和调用查看。在符合上述要求基础上,鼓励应用具备拍照取证、AI识别、智能提醒等功能的可穿戴设备,提高安全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二、使用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查记录仪使用及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巡查保障、检查记录仪的使用、设备维护、音像采集归档等内控机制,结合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具体情况,细化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区域、每次检查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作业旁站等工作时正确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既要保证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频次,又要确保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全覆盖检查。有条件的项目宜对每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独立配备检查记录仪,相应资料一人一档管理。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次,监督现场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客观、全面、真实记录当日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内容应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相互印证。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关键部位环节检查情况进行完整影像记录,确保检查记录、问题发现、处理结果描述清晰准确。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对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通过检查记录仪记录影像形成整改闭环。

  针对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的归档存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每日下班前,安排专人对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进行一人一档的整理存储,《施工安全日志》应包含影像资料中的安全管理内容,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备查。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存储留档期限不得少于 6个月,如因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网络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完全缺失的(应每日至少提供一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视频),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三、加强推广应用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检查记录仪上岗,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具体举措。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督促所辖房屋建筑工程检查记录仪的配备使用,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主动预防风险,及时整改问题,减少事故发生。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充分保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日安全生产检查履职。

  (二)有序推进,强化应用检查。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推广应用工作。推广过程中坚持“企业自主选择、政府部门监督落实”的工作原则,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凡是符合通知所列明的技术指标且遵从国标 GB/T 28181—2022的各形式类别的设备均可纳入检查记录仪使用范围。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开展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的对比检查,对未按通知要求落实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经督促项目整改 2次(不含)以上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进行立案查处。

  (三)科技赋能,实现远程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要加强施工现场数字化赋能,参照我市建设工地视频接入管理要求,完善我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 APP中检查记录仪点位记录、行走轨迹、影像资料等对接、查阅和下发整改功能,精心组织测试、实施,确保系统接口的兼容性、开放性和安全性,便利企业上传资料。

  下一步,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 APP相关功能更新上线后,各项目施工单位要督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要求及时注册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 APP个人账号,并按照功能指引上传检查记录仪相关点位、轨迹和影像资料。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通过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 APP强化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的远程巡查,严格执法,督促施工单位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其他事项

  有关政策落实方面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反馈;有关设备、技术和监管平台等使用方面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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