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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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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办〔2014〕84号

颁布部门: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11-07生效日期:2014-11-07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桂林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3 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3〕137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市建成区油气污染治理任务;2015 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市各县域油气污染治理任务。我市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污染排放分别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标准要求。

  二、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督促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对符合规划并验收合格的新、改、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出具初审意见,及指导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年度审验工作,督促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实施油气回收改造。

  (三)市环保局负责油气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实施,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工程环保验收及油罐车改造备案,做好储油库、加油站日常环保监管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油库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

  (五)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

  (六)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油罐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油气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给予资金补贴支持,负责油气回收治理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质监局负责加油计量设备的监管工作。

  (九)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等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油气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步骤

  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要按照“确保安全、稳定有序、按期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分类别、分区域组织推进。

  (一)准备、宣传工作阶段(2014年11月前)

  1.各部门联合建立定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前期研究和调研工作。

  2.各县(区)环保局、商务局共同开展对辖区内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3.广泛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宣传发动工作,使相关企业及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污染治理的意义,为全面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12月)

  1.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督促我市建城区内已建成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并向属地环保及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没有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2.自2014年11月起,全面启动我市建成区现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对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储油库、加油站,由所属城区环保部门向辖区内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及其他油品经营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商务部门督促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治理工作。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油品运输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安装完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

  3.自2015 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县域已建成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对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储油库、加油站,由所属县环保部门向辖区内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及其他油品经营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商务部门督促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5年1月起)

  1.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储油库、加油站应按照消防、计量等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有关评审验收或技术检定。

  2.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自治区有关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3.达到消防、计量等有关验收或技术检定要求后,向所属县(区)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项目环保验收,所属县(区)环保部门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初审通过后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油气污染治理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5.改造后的油罐车,须经罐体、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储油库、油罐车必须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即一次回收装置),鼓励安装油气排放后处理装置(即储油设施呼吸阀前端加装油气回收装置,亦称三次回收),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油罐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二)我市所有加油站必须完成加油枪油气回收改造(即二次回收治理改造)和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改造(一次回收),油气排放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建成区内涉及环境敏感点的加油站治理后仍影响居民生活的,必须安装油气排放后处理装置;鼓励其他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后处理装置;建成区内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8000 吨的加油站要预留在线监控接口。

  (三)各油品供应企业应合理安排区域内停业治理的加油站数量和工期进度,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保证治理期间的成品油供应市场稳定,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四)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涉及防爆、计量、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等工作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业主施工期间要明确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严格履行消防审批制度和现场监护措施,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改造完成后,要经过环保、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评审验收和技术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

  (五)油气回收污染治理工程备案要求。加油站、储油库对未涉及地面建筑工程、地下储罐容量和位置变更及加油机数量和位置变更,且只安装油气污染治理设备的治理改造项目,各油品经营单位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所属县(区)环保部门备案,所属县(区)环保部门将备案资料交市环保局备查、归档。

  (六)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污染治理工程审批要求。对其它需要行政许可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项目,由油品经营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商务、消防、安全生产审批手续,各部门开放“绿色通道”,对申报材料尽快审批。

  (七)严禁利用此次油气污染治理改造捎带其它非必需改造项目。在油气污染治理改造中,与油气污染治理改造无关的事项及历史遗留问题不纳入此次备案或审批范围。

  (八)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1.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化工设计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施工资质。油气污染治理改造不应影响加油站的安全性。

  2.油罐车的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进行实施,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油罐车生产资质的单位和企业。改造完成后必须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3.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备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采用的主要设备应有中文产品说明书和认证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九)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油气污染排放检测。油气污染排放检测验收应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自治区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十)油气回收治理环保检测机构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油气污染治理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油气污染治理改造项目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日常监管,共同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

  (二)保障措施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建设执法和监测队伍,形成完善的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油气污染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和网络,购置专业监测设备、培训专业监测人员且持证上岗,最终建成以现场执法和监督性监测为主、在线监测为辅的监管体系,实现对全市违法排放油气污染的无死角监测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的无缝监控。

  治理经费以企业承担为主。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3〕1377号)精神,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市(县、区)实际情况,给予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示范工程财政资金补贴支持。

  (三)严管重罚

  对不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单位,由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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