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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轻型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有关要求的公告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轻型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有关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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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告2014年第93号

颁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12-31生效日期:2014-12-31

  为确保《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标准(以下简称轻型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有效实施,现就轻型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中车载诊断系统(OBD系统)氮氧化物(NOx)监测和实际监测频率(IUPR)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不满足轻型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国五新车型申请。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提前实施轻型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及注册登记的国产和进口轻型汽车必须达到轻型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OBD系统NOX监测和IUPR的相关要求。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口、制造、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均必须达到轻型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OBD系统NOX监测和IUPR的相关要求,并同时撤销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相关国五车型公告和强制性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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