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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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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安办〔2014〕147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2-23生效日期:2014-12-23

各区(新区)安委办:

  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及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14〕2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逐步建立起安全生产“实培训、真考核、严发证”的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发证的对象

  (一)特种作业人员

  1.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培训时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3.培训教材:按照全国安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最新教材目录,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配套教材》(电工作业等9类41种)。

  4.考核及发证机关:区安监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安监部门审核后委托各区安监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5.证书有效期限:6年。

  (二)安全主任

  1.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任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证书方可上岗。

  2.培训时长:初培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

  3.培训教材:选用广东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编写的《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统编教材(初级安全主任)》(含《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共3册)。

  4.考核及发证机关:区安监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安监部门审核后委托各区安监部门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5.证书有效期限:3年。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法律依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

  2.培训时长:初培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

  3.培训教材:暂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教材》(教材可从市应急办官方网站下载)。

  4.考核发证机关:区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开卷),考核合格的,由市安监部门审核后委托各区安监部门颁发《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证书有效期限:3年。

  (四)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1.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培训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培训教材:企业自行选用优秀教材,也可参考使用深圳市应急办组织编写的《新进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材》、《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教材可从市应急办官方网站下载)。

  4.组织方式:可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培训,也可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已在市安监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并保存完整培训档案。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5.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安监部门不统一组织考核、发证。

  二、进一步明确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则和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条件

  安全生产培训应坚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实施,安全培训机构专业服务,安监部门严格监管”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安监部门的规定,使用国家、省、市安监部门指定或推荐的教材,依法培训,保质施教。各级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或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有2名以上的管理人员(可由本机构的专职教师兼任);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5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均具有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在有效期内),其中至少有2名教师具有中级以上的职称,至少有1名教师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有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标准的办公场所,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6.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除上述条件外,须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1年)(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有关规定及总局培训中心制定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有关要求)。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7.无行政处罚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8.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服务的机构应当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报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市安监部门经审核后,对具备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单。市直各部门、区、街道及相关企业可从市安监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使用。

  (三)安全培训的组织方式

  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前,需向学员所在地各区安监部门报备开班计划。各区安监部门受理开班计划时,需对照市安监部门备案信息核实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报备的培训计划进行招生,严格遵循统一的培训大纲施教、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选用教材,保证足额的学时,建立完整培训档案,并在培训期间对学员培训情况进行阶段性测评。培训完成后,可由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学员统一向报备的区安监部门申请参加考试。

  (四)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通过检查安全培训机构教学档案和现场教学等方式监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各类培训“一期一档”,每个学员“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档案,其中教学档案包括:培训影像资料、办班计划审批表、教学大纲、课程表、教学计划、各科教案、实习实训操作记录、班主任日志、学员座谈会记录等内容;学员档案包括:学员情况汇总表、学员培训考核档案卡、身份证、学历证、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复印件等内容;质量控制档案包括:每期培训总结、质量分析、学员意见测评、送培单位意见反馈、学员培训效果跟踪反馈记录等内容。

  (五)构建安全培训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培育安全培训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约束作用,加强行业标准、培训质量、行为准则和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倡导、推动和规范安全培训机构诚信执业,构建公平竞争、诚信执业的市场导向。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及发证的流程及规则

  (一)考务管理

  1.考前公示:各区(新区)安监部门应当将省、市安全资格考试的相关法规、工作流程、报考所需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考试计划等在办公场所及安监部门网站公示。

  2.受理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安全培训机构向区安监部门提出考试申请材料,区安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考试安排:对已经受理的考试申请,区安监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安排考试,并在考试前7个工作日公布考试时间和地点。

  4.异地考试:区安监部门受理辖区培训机构提交的考试申请,安排考试计划前应商请市安监部门确定考试点。按照培考分离的原则协调异地考试事项。

  5.监考人员、实操考评员、巡考员的安排:区安监部门应当在考试前20个工作日将本期考试具体计划报市安监部门,市安监部门按照“地域回避、异地监考”的原则,将实操考评人员名单下发到各区安监部门,由各区安监部门按名单安排监考或考评任务。理论监考员由区安监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管理并安排。市、区安监部门根据情况安排专人巡考。

  6.考生身份核对: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在认真核对考生身份无误后,方可准予考试。

  7.现场实施: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每个考场由2名(含)以上监考人员负责实施,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每个考场由2名(含)以上监考人员和2名(含)以上考评员负责实施。

  8.监考情况记录:安全资格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区安监部门统一组织阅卷;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结束后,考评员应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同交区安监部门存档。

  9.档案管理: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建立档案,交由市、区安监部门、省考试机构统一保管。区安监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申请、考试和审核等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二)初培发证流程

  1.成绩公布:安全资格考试结束后,由各区安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省、市统一要求公布考试成绩。

  2.证书制作:各区安监部门在成绩公布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加盖本级发证机关印章后将证书送至市安监部门。市安监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证书加盖“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3.证书发放:区安监部门在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后通知相关机构或考生凭有效证件领取相关证书。

  (三)复审、换证及补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特种作业操作证期满需要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2.其他证书换证:由本市颁发的安全资格类证书、安全培训合格类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从业所在地的区安监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并经换证考试合格后予以换发相应证书。未按期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得办理换证手续。

  3.补证: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需办理补证,且申请人符合其他补证条件的,由本人持登报遗失声明等相关材料到区安监部门办理补证手续。区安监部门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补办证书。

  四、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职责

  (一)市应急办(安监局)职责

  1.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和市编委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的配套政策措施,妥善做好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资格证件的行政许可委托下放工作;

  2.按照省安监局有关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组织审定考试点的认定工作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3.组织全市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4.统筹指导各区(新区)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发证工作;

  5.承担全市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数据的统计分析,并依托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的证书管理系统,汇集各区(新区)数据,实现本市发放证件的查询工作;

  6.查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举报事项;

  7.承担证书核发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

  8.负责对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备案和监管。

  9.其他有关工作。

  (二)区(新区)安监部门

  1.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辖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的工作规程;

  3.负责考试点的日常监管工作,协调考试点的建设及完善,逐步实现通过网络实施远程视频巡考;

  4.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负责辖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远程监控平台建设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承担所核发证件的查询工作;

  5.协助市安监部门对辖区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6.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7.负责辖区监考人员、考试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8.对辖区提交的考试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备案后的考试工作安排发至相关考试点;

  9.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本辖区考试点开展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并做好相关考试档案管理;

  10.负责阅卷并对考试成绩进行录入(实际操作成绩由考评人员现场评分并签字交区安监部门汇总),承担辖区考生的考试成绩查询工作;

  11.对成绩合格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全省(全市)统一式样的相应类别的证书;

  12.负责辖区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数据的统计分析,根据考核合格率和学员(考生)反馈情况,定期对辖区培训机构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13.协助市安监局针对培训考核发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查处辖区培训机构、考试点及考生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14.负责辖区企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审及换证、补证相关工作。

  1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16.其他有关工作。

  (三)考试点

  1.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2.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政法〔2014〕18号)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考试点的建设。

  3.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及考试设施,并按照区(新区)安监部门制定的考试计划做好考场、考试用器材、辅材等具体准备工作;

  4.负责考试点考试系统、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5.负责考试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6.协助区(新区)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监考工作,维持考试点纪律,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7.其他有关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预防工作的极为重要的一环,是守住生命“红线”的第一道防线。各区(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实培训、真考核、严发证”管理体系的建设及实施工作,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落实责任、保证培训效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各项工作,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培训资金,层层落实培训责任,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质量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师资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完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各区(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三)明确目标、加快进度。为了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和全省无缝对接,各区(新区)要加快推动辖区考试点的建设进度,确保考试点在2015年前各项建设指标达标,2015年1月起能接纳考生考试。同时,各区(新区)要根据职责分工,提前开设审批办证岗位、咨询热线等窗口服务,筹建包括行政管理、报名管理、考场管理、试题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及办公场所。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各区(新区)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细化本级培训、考核、证书管理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确保划转及下放的考试、发证相关事权能“接得住、管得好”。各区(新区)要加强指导、监督辖区企业及安全培训机构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对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不按要求持证上岗、员工不经过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行为,以及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教学、不按大纲要求教学、伪造虚假教学记录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严禁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安全培训机构活动或兼职取酬,从严追究协助考生考试作弊、参与违规办理资格证件等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业务流程(试行)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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