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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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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政办函〔2014〕78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12-30生效日期:2014-12-30

备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印发的《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2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4县以上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5.2信息报告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2009)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质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省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民政厅、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为成员的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省质监局与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民政厅、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单位或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经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省环保厅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省住建厅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省民政厅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哈尔滨铁路局参与协调我省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5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修订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市、县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市、县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时,成立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

  2.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2.2各工作组职责

  治安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应急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我省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医疗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的环境监测。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事故类别,挑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应急救援专家。专家职责: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特性;分析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对现场应急救援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建议。

  2.4县以上政府职责

  2.4.1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4.2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质监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预警预防行动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省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各级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4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4.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省指挥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4.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的市(地)政府(行署)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4.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会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级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IV级)、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5.1.2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5.1.3较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5.1.4一般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局及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局及有关部门。

  (2)各级政府和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3)各级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5.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3紧急处置

  5.3.1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质监局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级质监局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

  5.3.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4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6新闻报道

  省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省、市质监局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5.7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6.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开展评估;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组织开展评估;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信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1)省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2)省质监局组织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为地方应急体系的启动提供技术支撑。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奖励与责任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1)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各市、县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点监控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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