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省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2014〕256号),国务院同意我省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从即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为珠三角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三、2015年3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粤东西北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五、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六、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七、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八、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V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