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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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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办发〔2015〕15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5-03-03生效日期:2015-03-03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要求,解决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更好的服务于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监管职责

  各市(区)要充分认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责任人,针对辖区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指导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设施及能力建设

  2014年已对省、市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硬件服务器设备和国发软件系统进行了改造和升级,2015年各级要切实加强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一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建设运行管理。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要求,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及力度,规范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已安装运行的监控设备要结合数据有效性审核进行评估,确已不能正常运行的要及时改造、更换,着重解决流量(流速)测量不准确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端运维单位的监管,强化专业运维单位的连带责任,对不能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服务要求的,取消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特许运维权。二要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严禁在现场端对监控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修约补遗、凭证上传等工作,必须按职责、按规范在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部署的国发软件上进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和《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要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各市(区)要加大对自动监控管理及环境监察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将企业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都纳入培训范围,深化培训内容,注重实用性,突出实战性,分专题、分行业开展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三、逐步推进自动监控系统社会化运维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管工作,请各市(区)按照省厅制定的《陕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2014年9月以来,省厅先后在西安、宝鸡、咸阳、榆林等市开展第三方运维试点工作,各市(区)要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现场监督,督促第三方运维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控现场端进行运行维护,统一运维记录,建立运维档案,并定期编写自检报告,要实施污染源的“末端监控、工况过程监控、流速流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三位一体的监控思路,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传输有效率,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

  四、进一步完善自动监控基础性工作

  各市(区)环保部门组织企业(或第三方运维单位)联合对自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进行排查核实,及时修正排查出的错误设置,补充企业缺失的基本信息,确保基础数据一致、完善。一要组织修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企业排放标准及其他基本信息。依据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已录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端数采仪、在线监测仪、工控机等设备相关参数设置(烟道截面积、温度等)、超标报警上下限值、异常报警上下限值等相关基础信息,与市(区)监控平台进行核对和修正,及时将国家、省级新发布的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录入系统,同时修正其他与实际不相符的错误信息,修正涉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关键性信息(如企业名称、法人代码、排口名称等),报省环境保护执法局核准后再进行修改,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二要督促企业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督促企业加强对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更换、故障以及企业停产(排)等原因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须报经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并将批复报告送省、市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以便及时录入相关凭证并备案,在检修自动监控设备的同时按规定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各市(区)监控平台应主动将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等信息提供辖区企业,确保联系渠道畅通,信息及时上报,做到不误时、不误事。三要规范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管台账。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督促辖区企业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管、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及验收备案、监督性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规范运管台账以便查验。四要按时完成排放标准等基本信息的核对修正工作。企业排放标准、监测仪量程、设备参数、超标报警上下限值、异常报警上下限值等相关基本信息录入不准确,将导致自动监控系统超标报警功能失去作用,企业超标排放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直接影响到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总量减排及排污费征收等工作中的应用。近期,省厅对30万千万以上电力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对比后发现,工控机与平台流量数据差别较大,各市(区)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逐一核对修正,3月25日前完成系统中企业排放标准等基础信息的核对修正工作。

  五、深化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应用

  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数据在省厅网站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30万千万以上电厂主要污染物因子的排放浓度监控数据,已用于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用,利用系统的报警功能,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以用促管。积极推进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排污总量排污许可、环保电价补贴等环境监管中的综合应用。

  六、组织对辖区内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进行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落实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实施办法(试行)》(陕环发〔2015〕1号)相关要求,自2015年一季度开始,市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对辖区内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度情况以及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并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报省厅。

  请各市(区)将核对修正排放标准等基本信息情况,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王钧 马骉

  联系电话:029- 85429250

  传真电话:029- 85429259

  电子邮箱:hbtzfjjkpt@shaanxi.gov.cn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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