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调〔2015〕16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5-02-25生效日期:2015-02-2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及《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2月25日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管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同地区相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题库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已废止)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修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